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段伟:唱衰传统线下公证处为时过早 | 律新社专访

作者 | 谢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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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继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落地之后,2018年12月28日,经相关部门批准,全国首家互联网公证处——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挂牌成立。

2019年1月7日,律新社推出《24小时不打烊!全国首家互联网公证处成立,传统公证业务会受影响吗?| 律新社观察》一文后,在法律人朋友圈刷屏和热议。曾几何时,法律电商和人工智能的出现,也引起相关话题的热议,很多法律人都在讨论传统律所或者律师是否会被机器所取代。而在当下,互联网公证处的出现,也引起公证行业的思考:传统公证处会被互联网公证处所取代吗?

为此,律新社专访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一起来听听专业人士的看法。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

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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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全国首家互联网公证处在杭州于12月28日正式成立,在您看来,互联网公证处和传统的公证处有何不同?您如何看待互联网公证处这一新生事物?

段伟:互联网公证处是响应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新尝试,其改革创新精神值得点赞。互联网公证处刚成立,其将实施的改革内容有待进一步探索,就目前观察而言,它与传统公证处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方式不同。互联网公证处将充分依靠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空间来履行公证职责、提供公证服务,它的革命性变革在于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方式。另外,互联网公证处将突破传统公证处的地域限制,将公证法律服务触及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因为互联网的空间是自由、开放的。

互联网公证处将增加新的公证服务方式,为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和机会。但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互联网公证处在改变公证服务方式的同时,也有其适用的公证服务领域和功能的局限性。

互联网公证处比较适宜处理进行形式审查的保全证据等认证类公证事项,通过互联网公证可以固定有关客观事实,为其增加可信度,促进该信息在不同主体间无障碍使用。但对于合同等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采取实质审查的公证事项而言,需要通过公证员与当事人的直接交流来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需要通过公证员根据职权探知原则收集更为详实的案件信息,需要通过公证员的智慧来为当事人进行法律谋划,需要公证员提供法律工具来保障当事人的合同安定和安全,这些公证功能不是简单依靠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能够实现的。这些以传统的当面交流能够实现的公证实质内容,能够在互联网公证这个新公证方式下实现多大程度仍有待进一步实践。

另外,公证的重大改革在于公证思维的变革,通过公证思维的改革引导公证行业的自身变更。互联网公证作为公证形式的变革,可以改变哪些公证事项的工作方式,能否承载传统公证的那些不变的公证实质和内涵,能够带来哪些公证思维的革命性变革,都值得商榷和进一步观察。公证传统需要坚守,公证变革需要鼓励,公证行业的发展还需要各方面的统筹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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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互联网公证处的成立对传统的线下公证处的业务会带来哪些影响?

段伟:根据前面的分析意见,我的预测意见是:互联网公证处的成立对传统线下公证处的业务会有影响,但其影响有限。对于信息真实确认的认证类公证事项,互联网公证处将发挥重要功用,我们乐见这些公证事项通过互联网公证得以高效、安全解决。但互联网公证处对于实质审查的公证事项的影响将是有限的,因为互联网公证并不能完美地接替传统线下公证处的公证功能,也暂时无法替代各地公证机构作为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的社区性法律服务存在的角色。换句话说,很多公证事项并不能通过搬到线上就能解决问题,而依然必须通过线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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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互联网公证处以后会代替传统公证处吗?互联网公证处是公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吗?

段伟:互联网公证处正处于探索中,互联网公证处代替传统公证处的论断还过早。互联网公证处作为一种新的公证形式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我的意见是,全国各地未必都需要设立互联网公证处,毕竟适合互联网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是有一定体量限制的,公证行业不能一窝蜂似地盲目跟风投资。

未来,若干互联网公证处和大量实体店公证处将同时并存,相互促进和协同。公证的职业特性决定了传统的实体店公证机构仍然有其巨大的存在价值,是未来公证信息化的重要分支、业务来源和数据来源。新的互联网公证处将以其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影响公证行业的发展,但传统的拉丁公证人职责体系内容和公证方式也仍将继续发挥着公证基础和核心性价值,公证的传统技艺恰是公证行业在信息化时代立足的根基。没有公证传统技艺支撑的公证信息化也将成为无源之水,传统线下公证处会受到互联网公证处的冲击,但不会是致命的,传统线下公证处依然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和市场基础。唱衰传统线下公证处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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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12月28日下午,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互联网公证处——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挂牌成立,真相科技司法联盟链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共建的全国首个区块链分布式电子证据保管平台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同步上线。据律新社了解,现在很多公证处也有出品自己的证据保全平台,请您结合目前公证行业的实际情况,谈谈您如何看待国内首个区块链分布式电子证据保管平台?

段伟: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和技术公司进行了“数据存证”产品的尝试,包括厦门法信公证云公司的产品。就法律层面而言,这些“数据存证”平台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区块链的加持更确保了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在公证层面而言,它是公证切入互联网的重要渠道,是公证为互联网数据增信的重要方式;但是考量这些“数据存证”平台,不仅要靠其法律价值、公证功效,更应该关注其能否获得经济上和商业上的成功。互联网公证处不仅需要具有法律和公证思维,更应该具有互联网思维和经济思维。我国首个区块链分布式电子证据保管平台作为互联网公证处推出的拳头产品,其商业价值还有待市场检验,有待进一步观察。市场才是对其进行评价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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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您如何看待“区块链+法律”“区块链+公证行业”的未来发展?

段伟:法律服务的两大重要生产要素是人力资本和技术,我们既要肯定法律服务主体的智力要素,也要强调技术要素的作用,但在我看来,更需要强调公证员的主体作用。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也应当客观看待其在法律服务业能够起到的作用,不能过于神化。“区块链+法律”以及“区块链+公证行业”,能够改变许多传统法律服务的方式,也将创设新的法律服务,能够为服务对象真实性加持,能够起到技术应该起到的作用。但公证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还是在于法律服务主体的智慧,丢弃了这个核心,法律服务将成为技术的附庸,也失去其自身功能。面对新技术,法律服务者应当持开放的心态,但也应当时刻铭记自己职业的特性。对公证行业而言,拥抱新技术是我们应有的态度,但技术以及技术力量不能主控公证行业的发展,不能改变公证职业的属性,坚持公证的价值和功效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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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请您谈谈目前公证行业的发展现状,并谈谈对未来公证行业的发展期待。

段伟:近两年来,司法部大力推动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给公证行业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同时又从金融、司法辅助、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推出公证业务政策,这对公证业务发展具有高度指导意义,同时又是非常利好的。在去年的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傅政华部长要求加快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这是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而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些举措是主管部门根据公证事业发展规律和经济社会需求而做出的,是公证行业发展的重大动力和难得的机遇。从目前各地互联网公证系统的开发运用可以看出,已经有很多公证处驶在了公证改革大军的前列。

当然,公证行业未来的路能有多宽、能走多远,不仅依赖于主管部门的改革力度和政策指引,更需要公证机构自身动能的充分发挥。比如,应进一步改变传统思维,倡导公证综合法律服务。公证不仅仅是“证明”,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最大化满足当事人合法需求。再如,可以尝试公证服务向链条化发展,在“证中”之外关注“证前”与“证后”,而非只介入契约订立的单个环节或者将出具公证书作为公证的结束,应当尽可能突出公证“有用性和可行性”,做到“服务端”到“需求端”的闭环。从我国公证事业起步到现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公证业务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过去的经验不难看出,公证能做的是远远超出我们当下的视野的。

在公证改革大步挺进的背景下,各种思维碰撞、业务创新、技术更迭令人目不暇接,整个行业重新焕发了活力,无论今后公证事业能走到哪一步,无论过程会有多少岔路或险阻,无疑都是令人期待,也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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