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或执行中,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不断增加,但第三人执行异议案件成功比例普遍很低。日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封晓骏成功代理上海某银行的第三人执行异议案,避免了银行4.4亿元的巨额损失,该案成为该类案件上海法院系统的代表性判例,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2017年6月,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以其名下票面存入金额人民币4.4亿元的定期存单出质给上海某银行提供担保,办理了存单质押,向上海某银行申请开立借款担保,与上海某银行签订了《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质押合同》,约定融资总额及保函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4亿元,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上海某银行向香港某银行出具4.4亿元的保函,香港某银行和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香港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后放贷4.4亿元。
2018年4月13日,因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香港子公司违约,香港某银行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通称SWIF系统,跨境银行间联络沟通用系统)向上海某银行发出提款要求,2018年4月27日,上海某银行为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向香港某银行支付保函垫款4.4亿元。
然而,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质押给上海某银行的4.4亿元质押存单因它案纠纷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全冻结、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上海某银行不仅不能扣划质押存单账户中的人民币4.4亿元以回款,且该存单账户4.4亿元资金面临着被法院强制执行随时扣划掉的巨大风险。
封晓骏律师接受上海某银行委托后,亦深感案件棘手压力巨大,经慎重考虑后制定了最佳处置方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某银行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
(1) 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争议很大。本案中,上海某银行是否对涉案4.4亿元的存单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该权益是否可以排除它案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在上海法院系统尚无先例,亦无对上海某银行有利的判例。
(2) 本案证据的形式特殊。本案的相关主要证据均非国内银行的通常纸质盖章文书,而是通过银行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及SWIFT系统发出,类似电邮形式,且相关主要证据在香港某银行形成及保存,香港某银行所处法治环境、理念及适用法律都和我国不同,取证困难,证明要求特殊。
封晓骏律师接受上海某银行委托后,深入研判案情,制定最佳诉讼方案,带领团队赵渊渟、彭旭律师深入调查取证,庭审中封晓骏律师据理力争,经激烈较量,终于取得了来之不易的胜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将其人民币4.4亿元的定期存单交付上海某银行作为质押物办理质押担保,定期存单移交上海某银行占有,上海某银行取得了该存单的质押权益,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
2、 关于银行系统发出的电文所载的《保函》、往来等函件,由于其证据形式的特殊性,封晓骏律师结合电子证据的固定方式、境外证据的合法取得方式及举证规则,对所有的往来电函在境内进行了公证,在香港通过香港律师对电文进行了二次公证,以防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
3、 根据上海某银行向香港某银行出具的保函,只要香港某银行向上海某银行通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上海某银行即应在相应时间内赔付,该约定为见文即赔,因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香港子公司违约,上海某银行在香港某银行通过SWIFT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时,垫付4.4亿元,此为国际银行间通行做法及惯例。
2019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封晓骏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中止对上海某知名集团公司开设在上海某银行处4.4亿元定期存单的执行及冻结保全措施,认定上海某银行的执行异议成立。
在国家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当下,商业银行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是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有力举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着对法律的崇敬、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心,客观查明事实,精准把握法律,依法作出裁决,成为该类案件上海法院系统的代表性判例。本案的裁决彰显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担当,展现了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维护了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随着本案的尘埃落定,封晓骏律师心中的一块石头落地,如同以往每每为当事人解决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完成好重大项目后一样,虽然过程艰辛曲折,心中更多的是成就感。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秉承客观求是的精神、一丝不苟的态度、一往无前的勇气、追求公平正义,以求对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负责,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就是律师的最大成就感,这是封晓骏高级律师、专职律师执业20年来的座右铭,也是他的执业准则。
封晓骏律师,高级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协常委,浦东新区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兼职),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仲裁委仲裁员,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经贸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江苏商会副会长,香港中华工商总会副主席兼金融委员会执行会长。曾荣获“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个人三等功勋章”“上海市十佳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上海优秀诉讼律师”“长宁区十佳优秀律师”“服务世博优秀律师”等荣誉。擅长领域为经济犯罪辩护与预防、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股权债权纠纷、金融等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