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国“两会”律师建议备受关注!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成为“两会”热词。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方燕说,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国家和政府还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尤其在学习安置等方面。
这不是方燕律师第一次关注儿童防性侵议题......近年来性侵儿童案频发,引发公愤。几乎每天有1.21起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案件被曝光。
一滴水可以给人带来希冀,千万滴水则能汇聚生命的洪流。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2020年“六一”,律新社联合多方发起成立“律新帮‘心光计划’公益项目”,整合公益力量,对接爱心援助。历时半年多的走访中,与国内关注研究这一领域并极富爱心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基金会、儿童保护组织、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交流,构建互助网络。律新社特推出儿童防性侵公益专访,记录各界爱心人士在性侵儿童保护领域的实践和思考。
危险从未消失,但有效的预警和教育能保护孩子度过纯真的童年。让我们一起努力,将希望之光照进孩子的心中!欢迎大家投稿(lvxinnews@126.com),同时提供相关指南援助线索。这些报道和援助信息也将被收录进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与律新社联合出版的《中国儿童防性侵指南》一书,敬请关注!
2013年,方燕资助了两个孤儿。2017年,她又在下乡扶贫时资助了一名乡村留守儿童。如今两个孤儿已长大成人开始工作,留守孩子仍常在微信上跟她聊天,喊她“妈妈”。
可“妈妈”只是方燕最不为人知的身份。“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这些才是方燕更为人所知的身份。方燕执业已20年有余,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关注已经成为她人生的一部分。2020年“两会”上,方燕连续提了三条有关未成年人性侵防范的建议,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今年正在进行的“两会”中,方燕再次提出“建议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事件频发,保护措施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也日渐显现。”方燕告诉律新社,“单纯的爱心只能解决个案,法律的有效规范才能让更多人获得真正的帮助。法律应该成为维护受性侵儿童权益最有力的武器。”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下简称《白皮书》),数据显示:仅2019年一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2912人,起诉猥亵儿童(14周岁以下)犯罪5124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上男女)犯罪1302人,三组数据较上年度均有大幅增加。
2020年6月9日“小学女生校内遭受4名男生性侵”案件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的关注,方燕称之为“象牙塔之恶”。
无论是防范未成年人受侵害,还是防范未成年人性犯罪,方燕认为,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都是必经之路。
““西安周边一地级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多集中在12-16周岁。”方燕认为,“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发生很大变化,生理特征逐渐明显,对性行为的认识懵懂,好奇心强,分辨是非、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差,缺乏性知识,不了解性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被诱惑、哄骗的情况下容易遭受侵害;在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反抗能力弱;侵害行为发生后往往不知所措,害怕无助,不能在第一时间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敢求助而选择隐瞒。”
未成年受害人出现这些情况,与家庭和学校性教育缺失有关。在方燕看来,很多家庭和学校都不重视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家长和老师不好意思教导孩子两性知识,孩子只能通过网络满足心中的好奇与疑问。网络给了孩子许多错误的信息与引导,导致了更多的问题。”
▲ 2018年11月“呵护花蕾 关爱少年——未成年人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
她建议在每年春分设立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日”,与各大儿童节目或综艺节目联动,解答未成年人对世界的困惑,对爱的好奇,帮助未成年人绿色健康成长。
学校从一年级起开设简单的法律知识课,让法律走进校园,从小培养孩子们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对危险的辨别能力。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学校建立学生咨询、心理辅导、维护权益的绿色通道,增强对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效果。
此外,要建立健全多方位协作机制。加强社会协作配合,构建教育、家庭、妇联、团委、社会五位一体的防性侵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开设专门性教育课程、印发宣传资料、拍摄宣传视频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性教育和防性侵害教育。组建专门的志愿者服务队,深入社区、群众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智力低下等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至于家庭教育,作为几个孩子的妈妈,方燕认为家长们大可不必一直做一个“老古董”,要摒弃过去“谈性色变”的观念,将性教育普及到学龄前儿童,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她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第十四条第(四)款下面增设一款“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020年5月22日,全国“两会”期间,方燕提交了一份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谈到为什么要将“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方燕告诉律新社,她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实践中发现,相比其他案件,未成年人性侵在维权上难度更大:
发现难。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亲属和教师等人群作案比重高,这类人群具备一定的威权性,被害人受限于认知层次,基于熟人信赖,对加害行为多保持沉默,甚至未认识到是加害行为,部分性侵行为跨越孩子成长早期,性侵行为很难被发现。
取证难。很多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从发生到报案,时间跨度长,证据多已消失,而且,性侵行为的鉴定对时效性要求高,一旦鉴定不及时,证据收集难度大大增加。
指控难。由于实施加害行为群体的特殊性,例如亲属作案中,加害人对被害人的抚养关系以及本身的亲属网络,教师作案中,教师对学生的威权性,都会给被害人指控犯罪行为增加压力。
修复难。未成年人性侵行为除对未成年人带来永久的生理损伤外,还对未成年心理的造成持久伤害,往往需要漫长的时间进行心理修复,因此需要切实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固定证据,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在方燕看来,“没有明确的报告管辖机关等于没有机关管辖,也就等于无法落实。”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报告的管辖机关,使公众能明确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也让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来落实这项制度,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方燕的建议经媒体报道后,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简称《强制报告》)。《强制报告》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通过,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机关”被进一步明确为“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这一最终表述正是方燕等为未成年人保护倾注心血的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不懈努力、竭力推进的结果。
除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主体外,方燕还建议,公权力主动作为,建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性侵害案件的取证存在发生地点隐秘、证据保存困难等问题。受害人遭受侵害后,往往情绪不稳定,难以提供清晰、确切的言辞证据。这要求责任部门更积极主动作为,对被害人所处的环境进行调查,对事实进行全面了解,采用多方信息辅助判断。否则,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将非常困难。“同时,司法机关应注重配合,设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部门或工作组,提升专业培训或寻求专业人员(医生、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的合作支持,建立此类案件快速审查和心理救助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建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快判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因办理案件时间过长对其心理造成二次伤害,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这一建议在新修《未保法》中也获得了回应。新修《未保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太平洋大学教授John E.B.Myers认为性侵行为会使儿童感到自己的信任遭受背叛,他将性侵定义为一种心理虐待。研究发现大概有三分之一遭遇性侵的儿童患上了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表现出高度警惕、暴怒、难以入睡等所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症。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曾表示,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案结伤未愈”问题大量存在。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方燕表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之后,除了可以获得少量的医疗费或其他关于财产方面的赔偿金之外,无法在精神损害方面得到救济。但遭受性侵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恶劣影响极大,这种影响还会持续渗透到将来恋爱结婚、正常家庭生活之中。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2020年“两会”上,方燕提了一条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法规、解释等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将增设款项作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第二款。“只有在伤害发生之后,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心理疏导和治疗,才能最大程度地弥补性侵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帮助受伤的孩子重新建立起快乐、健康、自信的人生观、家庭观,保证孩子未来家庭的幸福稳定。”方燕说。今年两会,方燕再次提出建议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出国家和政府还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尤其在学习安置等方面。建议再次获得司法部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将母亲、律师、人大代表三种身份融于一体的方燕,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公益事业,以“律”当先,以“法”为首,奋战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线。
未成年人防性侵之路虽然漫长,但正如方燕所说,“只要人人都是呵护树苗的好园丁,苍天大树就不会离我们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