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
原告娱乐壹公司系 “小猪佩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盒式录像带、DVD盘、光盘驱动器;磁性数据载体;唱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测量装置;鼠标垫;动画片;太阳镜;盒式磁带收录机;煮蛋计时器;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通过原告及其授权公司对该商标的持续宣传、使用,该商标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陈某某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该网店在页面展示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和“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文字及图“
”。由于原告“小猪佩奇”商标与被告陈某某实际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原告在本案中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进行跨类保护。
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的 “小猪佩奇”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认定为注册驰名商标。被告陈某某在本案中使用的标识,复制、摹仿了原告的 “小猪佩奇”商标,误导了公众,会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寻梦公司未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禁封措施,故寻梦公司未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