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律师遇害案说起,律师应该如何自我保护?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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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50岁的执业女律师董萃在工作中不幸遇害。

从1999年到2021年,董萃从事法律工作22年之久,执业10年之久,获得大量律师界荣誉,在当地具有不错的口碑与专业的服务能力。

委托人金某因不满其服务,竟将刀刺向了她。董萃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年,已见惯了律师界太多的病逝、猝死。此次,律师竟然死于委托人之手,不禁让人心痛!更令人心寒!也让律师们不寒而栗!

律师遇害,除了行业内的谴责和严惩之声,再无其他。这不得不让人思考:律师应该如何在执业活动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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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头上都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

律师,可能是被最严格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制的人群。


每个律师头上都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一不小心就被行业处罚,但又背负着繁重的任务与使命。


一旦走进了律师这个行业,就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既要全心全意服务好客户,认真研究案件,思考如何才能做得更好;还要经常保持学习、参加培训(如了解最新立法、修法动态,掌握最新变化;了解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观点),有效提高执业技能,不能用旧知识、旧观点来应对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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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处职业社会定位的劣势与优势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行政执法人员,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保护之外,还有来自所在单位的安检、装备甚至发生意外之后的保障保护,而律师所在的律所、行业组织、行政管理机关,是无法给予律师人身保护的。这是律师执业保护的劣势所在。


公职人员在从事的司法、执法活动,很多是不容推卸的职责、任务要求,跟某些当事人发生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而律师则具有是否从事某项法律服务、是否跟某些当事人发生业务往来的选择权。这是律师执业保护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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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选择委托人,需注意“五件事”

生命可贵,律师只需为尊重法律的人服务。律师接案需要设置“门槛”,精心选择自己的服务对象,选择正常的委托人。对于那些“可疑”的委托人,不妨客客气气让他们离开,或者明确“我很忙”,或者自谦说“不擅长这类案件”。


余安平律师在《辽宁抚顺一女律师遇害,我们选择委托人需要注意哪“五件事”?》一文中谈到,律师选择委托人,需要注意“五件事”:


 1. 是否对律师期待值过高 


一些委托人对律师的期待值过高,把律师完全看成“救命稻草”,认为律师能够帮他们办妥一切。这样的委托人,往往不能接受案件出现不如意的结果,他们很容易归责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我们需要明确告诉家属,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律师只能尽力争取好的结果,但不能保证最终结果。对于那些一定要律师保证案件结果的案件,无论委托人愿意支付多少费用,我们一定要坚持原则、明确立场,宁可不接这些案件。


 2. 是否有严重怨气、戾气 


一些委托人找到律师时,直接暴露出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报复社会的戾气。此时律师必须对危险性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为同情他们而接受他们的案件。他们找律师其实是找一个发泄口,我们听完他们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办案机关甚至有报复社会的倾向,这些人根本就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必然对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而迁怒办案人员甚至律师。对于这样的委托人,我们只能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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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否让律师从事非法活动 


一些委托人找律师“动机不纯”,例如让律师去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让律师去伤害同行。曾有一位老乡让我帮他投诉另一位深圳律师,我不仅拒绝而且直接拉黑,因为这种委托人缺乏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不应该跟他们有任何过多的交流。我还告诫年轻律师,永远不要帮助委托人去伤害律师同行。须知他随时会用你教给他的办法来对付你,甚至变本加厉。


 4. 是否对律师费斤斤计较 


一些委托人花钱找“熟人”帮忙很舍得,但找律师却斤斤计较。这说明他们不仅对律师不信任,而且不认可律师的服务价值。案件有好的结果还行,案源一旦不如意,他们很容易反噬律师。那些把钱看得太重的委托人,必然会看低律师,也随时会伤害律师。他们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随时需要找理由婉拒案件代理。


 5. 是否让你警觉此人道德败坏 


一些委托人在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他们自己的道德败坏,各种矛盾纠纷其实就是由他们自己一手造成。不缺案件的律师都有着丰富的经验,都清楚这些人是否在撒谎、是否“恶人先告状”,他们的道德品质很容易暴露在律师面前。此时律师一旦警觉到此人道德败坏,就应该穷尽各种手段拒绝接受代理。





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至今发明的最理性的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人,是引导社会成员依法和平理性解决纠纷的群体。发生在法律人身上的暴力伤害,不得不说是对法治社会的极大伤害。最后,再次对律师的遇害深表哀悼,对暴力伤害律师的行径进行谴责!

本文整合自技术辩护、法联社、烟语法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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