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纪平 靖霖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上述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网友纷纷表示:下一个被罚的网红会是谁? 那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偷逃税款会有哪些法律风险?税收法律风险该如何应对?下面笔者将从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的角度作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交流。 01 行政法律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由此可见,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有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 1、加收的标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的起止时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滞纳金的数额 财政部在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关于”优化税收征管支持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中关于滞纳金问题引用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加收滞纳金的数额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关于罚款金额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 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也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那是否有偷税罪呢?哪种情况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历史上曾经有过“偷税罪”的罪名。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偷税罪”已经被“逃税罪”取代,因此本文仅探讨逃税罪。《刑法》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相应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发布)第五十七条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刑事法律规定,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也要注意,纳税人应当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否则,等到公安机关立案后,是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的。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朱宸慧、林珊珊补缴了部分税款,但滞纳金、罚款仍未缴纳,如果不能按期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缴纳,还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03 税收法律风险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过去几年,明星网红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行为在行业内很常见。由于稽查力度的加大,今年以来,明星注销工作室趋势明显。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9月中旬,以工商登记为准,2021年以来已有超700家艺人经纪企业注销。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单位是否存续,偷逃税款如果既成事实,注销工作室也难成为艺人逃避法律责任的捷径。那么,如果发生税收法律风险,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专业力量化解风险。如果个人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不是如上述新闻所指“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等非法情形的,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向税务稽查部门说明业务开展情况;财务资料如未被调取,可以通过专业人士整理材料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如对于税务阶段未补缴税款的,可予以补缴税款、滞纳金;还可以寻求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的支持。从而化解被多记偷逃的税款、多交滞纳金,被从重处罚多交罚款的行政法律风险。 其次要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逃税罪必须以行为人违反税法的具体规定为前提。因此,根据行政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要求,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或者在查处案件初期以税务为主、公安为辅,待案件事实初步查明、证据资料初步齐备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正式移交公安后再转变为公安为主、税务为辅。在税务机关稽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可以行使自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享有“首违不罚”的法定利益。如果税务稽查认定案件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接下来很有可能因案件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时,相关当事人将面临刑事风险。因此,当事人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偷逃税款的定性时,当事人应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罚款,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自觉纳税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诚实纳税。 END 来源|靖霖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