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墨子兼爱思想的国际法内涵——兼论中国特色话语权丨“海华杯”优秀作品展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扫码分享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律新社、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办,海华学院承办,赢火虫和威科集团支持的首届“海华杯”法律写作大赛圆满落幕。本次比赛共计收到符合投稿要求作品159篇,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作品1篇,二等奖作品3篇,三等奖作品7篇,优秀奖作品15篇。


12月15日起,“律新V品”公众号将陆续刊出优秀作品。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优秀奖作品——《探究墨子兼爱思想的国际法内涵——兼论中国特色话语权》。


作者丨黄慧 复旦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


墨家学说诞生于“百家争鸣”且“诸侯争霸”的春秋战国时代,其创始人墨子所提出的“兼爱”思想包含了超越时代的法律思想价值。就现代国际法层面而言,“兼相爱,交相利”“兼爱非攻”“天志”等“兼爱”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国际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以及国际社会与人类整体的关系都具有现实意义。


01


春秋战国时期的“国际法”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1]人们普遍认为国际法是在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订之后产生的,而对于这之前是否已产生国际法,学界争论不休。奥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虽认为国际法之根源可追溯到古代各国关于对外关系的规则和惯例,但他坚持国际法是近代基督教文明的产[2]约翰·麦克唐纳(John Macdonell)则表示古代世界的国际法近似现在的国际法胜于格劳秀斯时代的国际[3]


对中国古代是否有国际法的踪迹,学者们也持有不同看法,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最先提出古代中国可能存在国际法,他认为:“中国公法,早寓于封建之初,而显著与春秋之世”[4]王铁崖则表示,春秋战国时期存在近似国际法的规则,但诸侯国不是现代意义的国家,因此只能算有国际法遗迹,而后统一的中国更无法产生国际[5]而孙玉荣则提出中国古代一直存在古代国际法,即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6],但有别于现在我们所认为的国际法。还有学者坚持中国仅在春秋战国时期存在国际法,因为此时各诸侯国已处于独立的地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7]


笔者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拥有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这四要素,可以视为独立国家,诸侯国之间关于联盟、使节、会议、战争等方面规则和惯例也确实存在[8]。近现代国际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事实上,古希腊、古埃及、古印度产生过类似国际法的设计[9],随着文明的发展和交融,一些自古萌芽的国际法思想在现代文明的需求推动下,成为近现代国际法极为重要的部分。笔者在此并不想论证国际法是否存于春秋战国时期,而是想借以上讨论说明,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但在诸侯国交往频繁的环境中产生的“兼爱”思想,天然含有国际法的元素。墨子的思想不局限于国家内部的治理,而是延伸至对国家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怀。



02


兼爱思想概述


“兼爱”是一种普遍平等的爱,与儒家的亲疏有别相反,墨子倡导不分亲疏和地位的无差别的爱,用现代的标准来看,具有普世价值。“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10],墨子把罪恶和怨恨的行为及想法归咎于“不相爱”。人只爱自己而害人利己,国家只顾自身利益而损害他国利益,而这不正是当今某些国家的行径吗?对此,墨子认为只有“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11],即个人对待他人、家族对待别族、国家对待他国如对待自己,以“兼相爱”取代“交相恶”,用兼爱替代偏爱[12],才能有利于天下。


所谓“兼相爱,交相利”,当人们互相爱护,便能交互得利。墨子云:“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13],“兼相爱,交相利”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只有天下相爱,强大者才不会欺凌弱小者,富贵者才不会欺辱贫穷者,国家之间没有侵略,真正实现和谐。有人认为这种观点过于功利,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把思想道德上的“大爱无疆”与现实生活的“互利共赢”结合,才更具有实践性。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取得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14]。列宁也指出:要达到共产主义,依靠的是对个人利益的关心激发革命热情[15]。可见,“交相利”是“兼相爱”的动力和现实支撑。


“非攻”体现了墨子的反战态度,主要表现为调节国家间的战争。“国家发政,夺民之用,废民之利,若此甚众”,墨子哀恸于百姓之苦于战争,谴责一国为了自己利益侵略另一国,认为这种行为“计其所得,反不如所丧者之多”[16],不过,墨子仅反对攻伐掠夺的恶战,对于自卫和正义之战是持支持态度的。“非攻”思想更进一步就是“兼爱”,两者是和平反战思想的消极说法和积极说法[17]


“天志”是“兼爱”的基础,是墨子平等观的根源。“天志”实际上指的是自然规则,人们须得顺“天志”而行,但同时“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18],人与人,国与国,在“天志”之下都是平等无差的。“天志”又是民众意愿的集中体现,“天志”和人类处于“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共有共享的关系[19]



03


兼爱思想的国际法内涵


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兼爱”的内涵,会发现其蕴含着对于反战、人道主义、人权、国际合作、可持续发展等多个国际法领域的深刻见解,这些思想的价值超越了时代,若能有以善处,无疑能够丰富和发展现代国际法。


在调整国家间战争方面,墨子把战争分为正义与不义战争,“兼爱”反对不义之战,“君子无斗”是“兼爱”的重要前提[20],要做到“国都不相攻,人家不相乱贼”[21]实际上,通过战争掠夺资源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国家的绝对权利,战争就是法律与秩序[22]。因此,调整战争的国际法规则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希腊等,都存在有史可稽的战争法则,其主要内容主要涉及约束作战手段和善待伤员和受难者。而将侵略视为一种罪行只有短暂的历史,二战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先审理了破坏和平罪直到1974年,联合国第3314号决议才对侵略下了定义: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23]。1988年的罗马外交会议最终决定将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该规约最终于2002年生效。“今至大为不义,攻国”[24],墨子所谴责的不义之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侵略,“国家务夺侵凌,即语之兼爱、非攻”[25],“兼爱非攻”反对侵犯他国主权,要求尊重国家主权,与《联合国宪章》反对各国通过威胁或武力侵害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基本原则不谋而合。墨子认为国家之间是平等的,世界上最大的不义就是攻伐他国,战争会导致重大的伤亡,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非攻”是一种超前的反侵略思想。


墨子一方面反对“攻无罪”,另一面支持正义之战,所谓正义之战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自卫,二是“诛无道”,即讨伐残害人民之君主[26]墨子不仅提出自卫之战的理论,还将其付诸实施,并认为小国要“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这样在被强国侵略之时才能“得四邻诸侯之救”。现代国际法下自卫权是国家最根本的权利之一,《联合国宪章》规定的集体安全机制更是让国家可互助以抵抗强国的侵略,而墨子早在千年前就有对自卫权和集体自卫的思考,虽尚未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但仍十分可贵。而“诛无道”则蕴含着人道主义的哲思,类似于现代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尽管一些国家可能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号插手他国内务,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践还是肯定了该理论的一些价值。“非攻”思想支持“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而“诛无道”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兼爱”,从这一点看来,甚至比人道主义思想更具有对个人的关怀。


“兼爱”不仅要求国家间实现“非攻”,更进一步鼓励“交相利”,这与国际社会倡导的国际合作有异曲同工之处,《联合国宪章》就把国际合作作为其宗旨。现代国际法的形成实则是国家意志的相互妥协,国家为了各自的利益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在反恐、教育、公共健康、科学研究等各领域展开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所谓“相利”,“相”与“利”同样重要,“利”是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力,一国通过合作而非“损他利”而获得“己利”,“相”则体现了“兼爱”,平等且共同获利,这是一种有效可行的互惠途径。反之,秉持本国至上的想法完全将他国视为竞争对手或掠夺对象只能导致“皆损俱伤”。


“兼爱”思想除了体现对国家关系、个人权利的关切,还包含对整体人类命运的思考。墨家后期将“兼爱”进一步阐释为将整个人类看做一个整体,个体无法脱离整理而独存[27]。国际法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也产生了普遍义务(Erga Omnes)和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等规则。普遍义务是各国对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以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存在不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承认,但各国必须遵守。而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不得为任何国家或私人所占有,只能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利用。这些概念超出了传统国际法的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其所追求的正是一种“兼爱”。


“兼爱”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关切还延伸至了后世,“爱尚世与爱后世,一若今世之人”[28],要求像对待现世之人那样对待后世之人[29],与尊重自然规律的“天志”观结合,正符合国际社会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观。虽然可持续发展严格来说尚未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但一些国际法学者们正在研究将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可行性[3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为各国设定的任务就是一种国际实践,或许在“可持续发展法”诞生过程中,“兼爱”思想能够对其完善起到一些指导作用。



04


结语


墨子的“兼爱”思想并不是完美的,它诞生于特定社会环境,具有其局限性,甚至与墨子充满等级理念的政治观点相冲突[31],但“兼爱”的核心内涵具有超越时间的意义。日本学者池田大作曾高度评价墨子“兼爱”之论,并指出:“墨子主张的兼爱,过去只限于中国,而现在应作为世界性的理论去理解。”[32]应当用发展的眼光去阐释“兼爱”的意义,使其更好的运用于现代问题。


现代国际法体系是西方主导建立,但细究其内涵,往往都能找到其更远古的来源。历史上,东方文明所创造的法制制度和思想曾经一度成为主流。当然,不能否认西方对于现代国际法的体系化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在西方语境下解释国际法。西方利用早发优势发展将西方术语广泛传播,形成了“话语霸权”[33],还采用一些诡辩方法将其意识形态打包为普世价值输出[34]。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长期对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表达很容易受到排斥[35]。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西方开始加紧对中国的打压,中国想在这种夹击中提高国际话语权,表达方式非常重要。若将中国优秀传统思想中与现代国际法思想同质化部分用中国的语言方式表达,古为今用,就能既有中国特色,又可以与意识形态稍微脱离,不再受制于西方语境。


对于提高中国在国际法方面的话语权,可将“兼爱”思想作为很好的切入点,其对于和平追求、对于合作的肯定以及对平等的推崇,无不在强调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对人类共同命运的关切,而实际上,该思想也多次在一些国际场合被中方所援引。另外,中国近年来在国际领域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都蕴含着“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内涵,倡导全球各国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现今,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恐怖主义蔓延、霸权主义抬头、环境气候问题愈加严重,而各国博弈却更加激烈,有时合作共赢已经不足以满足一些国家的野心。提高国际话语权,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对中国而言,可以使其发展的阻力小一些,对世界而言,可以避免强权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在国际法方面实行一言堂,这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平衡和弱小国家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重视所有国家和人类的共同切身利益的“兼爱”思想契合保护“共同的未来(Common Future)”的国际呼吁[36]应当深挖其内涵,形成体系,而不仅限于在外交场合偶尔的引用。另外,除了“兼爱”思想外,中国传统文化中还存在着很多优秀的国际法思想,可以将这些内容梳理整合,形成中国自己的具有真正普世意义的国际法话语体系。


# 注释 #

[1] 参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2] 参见[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9页。


[3] See John Macdonell s Introductory note to Coleman Phillipson s Th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ustom of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1911, p. 24.


[4] 丁韪良于1881年柏林召开的会议上发表了Tra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古代中国国际法的痕迹)。


[5] 参见邓正来:《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6] 参见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7] 参见彭丹丹:《墨子国际法思想的现代价值》,载《学理论》2014年第3期,第106页。


[8] 各种近似国际法的规定可参见洪钧培:《春秋国际公法》,文史哲出版社1975年版。


[9] 参见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0][11][13] 参见《墨子·兼爱》。


[12] 参见江心力:《墨子与中国人的兼爱情怀》,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页。


[1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15] 参见列宁:《列宁全集:第33 卷》,人民出版社1957版,第39页。


[16][18][24] 参见《墨子·非攻》。


[17] 参见秦彦士:《墨子考论》,巴蜀书社2002年版,第240页。


[19] 参见江心力:《墨子与中国人的兼爱情怀》,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


[20] 参见江心力:《墨子与中国人的兼爱情怀》,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21] 参见《墨子·非命》


[22] See Oona A. Hathaway and Scott J. Shapiro, The Internationalists: How a Radical Plan to Outlaw War Remade the World, New York: Simon Schuster, 2017, p. 55.


[23]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314 (XXIX), Article I.


[25] 参见《墨子·鲁问》。


[26] 参见徐同来:《中国的第一部人权宣言——由墨子的<兼爱>谈起》,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53页。


[27] 参见江心力:《墨子与中国人的兼爱情怀》,长春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28] 参见《墨子·大取》。


[29] 参见赵建文:《墨子关于“兼爱非攻”的国际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133页。


[30] 参见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 & Ashfaq Khalf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Principles, Practices, and Prospec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该书讨论了可持续发展法的框架。


[31] 参见马腾:《墨家“兼爱”的法价值诠释》,中山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32] 参见荀春生编:《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池田大作对话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25页。


[33] 参见陈正良、周婕、李包庚:《国际话语权本质析论——兼论中国在提升国际话语权上的应有作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第79页。


[34] 参见陈正良、周婕、李包庚:《国际话语权本质析论——兼论中国在提升国际话语权上的应有作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第80页。


[35] 参见许徐琪、孟鑫:《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话语权的现实路径——基于全球治理的思考,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3期,第86页。


[36]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表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全球正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共同的努力解决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


END


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出品




长按识别二维码
相关律师
相关机构
留言
发送
返回首页 返回列表

联系方式

156 1870 5573

电子邮件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