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项规范性文件,确定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仲)等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次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全体法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代表、有关仲裁机构及调解机构代表参加。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宣读了通知,副庭长高晓力介绍了两个规则的出台背景、经过与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出席会议并讲话。罗东川充分肯定了筹备设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取得的各项工作成绩,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际合作宏观设想,也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最大的公共产品。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化解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意义重大。 罗东川强调,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应充分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与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探索与尝试,使“一站式”机制发挥实效,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罗东川还结合国际商事法庭的职能定位和特点,对加快健全国际商事法庭案件审理机制、加强法律服务资源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大国际商事法庭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海国仲张悦副秘书长出席座谈会并作发言。张副秘书长表示,在新时期“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项规范性文件为该项重要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规范依据。上海国仲成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国仲机构发展、规则创新和国际化平台建设的充分肯定。上海国仲将依托与上海法院诉讼与仲裁对接工作机制建设中所取得的经验,特别是借鉴在进口博览会期间以及自贸区建设过程中所作的相关探索,做好今后与国际商事法庭的衔接工作。上海国仲也将结合目前正在推进的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大国际商事法庭宣传力度,提升国际社会对“一站式”机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此次发布的三项规范性文件是前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受理、送达、审前调解、案件审理、执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诉讼与调解、司法与仲裁的衔接,对于引导国内外当事人通过“一站式”机制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细化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与组成,专家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专家委员调解和咨询机制,专家委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使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已正式落成,进入运行阶段。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