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方甄选”直播间出来,再看《中国合伙人》丨观影学法(2)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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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徐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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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月10日起,“东方甄选”直播间粉丝数呈爆发式增长,截至6月16日14时15分,粉丝数突破1000万。主播董宇辉(前新东方英语老师)双语带货、现场教学,更是对人文历史哲学等侃侃而谈。在卖扶农产品的直播间,听英语老师讲人生的道理,真的太上头了!


从直播间出来,我连忙再刷了一遍《中国合伙人》。这部电影首映是在2012年,整整十年,如今追忆新梦想学校的创业故事,致敬新东方的转型。

这是“观影学法”系列的第二篇文章,我希望能以朴素的语言,写普通人看得懂、学得会的普法文章。看《中国合伙人》,学10个法律小知识,且听分析。




01


使用他人编写的试题,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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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开头,新梦想就因涉嫌教材抄袭[1]被ETS起诉了,三位合伙人飞去美国谈判。那么,新梦想学校未经授权在课堂上使用TOEFL试题进行教学,以及使用这些试题编写出售教材,是否构成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该如何赔偿?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析


1

是否著作权侵权?




(1)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具体是复制权、发行权。




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TOTEL试题(作品)符合独创性要求,我国法律会对它进行保护。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试题,编写教材并出售,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也不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法》有规定“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新梦想学校显然不符合“少量”“不得出版发行”的条件。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3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24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10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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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中会有不同情况,影片中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当年的真实案件中,法院认为在教材上突出使用的TOFEL是为了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并不会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未构成侵犯商标权。其法律上界定为指示性的使用。比如说:电脑生产商在销售电脑宣传时使用的INTEL,意在告知消费者所使用的是INTEL厂商提供的芯片。




但是,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时更要看使用的方式是否突出,是否是一种描述性的使用,“本教材针对TOFEL试题”和“TOFEL”自然不同,如果按突出使用的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与TOFEL存在关联,也是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




法律规范

《商标法》

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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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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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54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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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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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这个问题,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前提。如专门法已对相关行为有规制,就不再单独评价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前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但是,类似事件,如果教育机构出版教材,就此宣传和考试机构的合作关系、指定关系的,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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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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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东青去北大报道的时候,在宿舍楼下被孟晓骏从窗口扔出的鞋子砸中。孟晓骏的行为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解析



虽然影片中孟晓骏扔出鞋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砸成东青,但客观上砸中了成东青。假如成东青因此受伤,孟晓骏将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承担医疗费、物损费用、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人身损害可能涉及的费用。


同时,我国《刑法》还有一个罪名叫高空抛物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如果“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请大家千万不要往外乱扔东西,一不小心可能就把自己“扔”进了监狱。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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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追求爱情与性骚扰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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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东青追求苏梅,有几个片段:一是两人泛舟湖上,他对苏梅说“你要是不答应我,我就拉你一起跳湖”;二是苏梅得了肺炎住院,他上去就是一顿狂吻,苏梅极力推开,他却越挫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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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成东青尾随、言语强迫苏梅接受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强吻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制猥亵?



解析



1. 构成性骚扰,如果骚扰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如果受到性骚扰,请注意收集证据,主动寻求帮助。比如,影片中的女生可以向学校寻求帮助,这时候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2. 成青东强吻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苏梅报警的话,成青东的奋斗可能会多一段刑事经历。我们常在影视剧中看到的“壁咚”看似很酷,其实也是有此类刑事风险的。



法律规范

《民法典》

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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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使用废弃厂房,可以不付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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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梦想学校起步阶段,找到一处废弃的国有厂房当教室,影片中该处厂房无人管理,因此学校没有支付任何使用费用。假如厂房的业主找到学校,要求支付租金,该请求能否被支持(不考虑诉讼时效)?

解析


可以要求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计算的方式可以是按照市场同期相似物业的租金水平。


法律规范

《民法典》

第114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238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985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

第987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权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257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有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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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公司未经登记,能否开展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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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三位男主被带到公安局,处理学校未经登记就开业经营的事情。那么,现实中如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登记,能否开展营业活动呢?


解析


不能。未经登记不能冒用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现实中该种行为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部电影虽然叫《中国合伙人》,但是新梦想学校实际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这个问题我们留待以后详谈。


法律规范

《公司法》

第210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有了营业执照,就能开展英语培训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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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接上文第五点,新梦想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此时不能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根据《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80号建议的答复》[2]明确提出实行“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3]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8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22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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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员工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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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梦想学校邀请学生给老师打分,分数最低的老师将被直接开除,这种做法有无法律风险?




解析



违反劳动合同法,不能直接开除。



用人单位希望通过“末位淘汰”的制度筛选更具竞争力的员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考核而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能直接开除,单位需要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运用“末位淘汰”这种规章制度的时候,仍需做更多的合规规划,以免因违法解除而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被恢复劳动合同的风险。


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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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想要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需要持有多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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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成青东说自己是51%股权的股东,是新梦想最大的领导者。那么,持有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是否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呢?


解析


不是。拥有51%股权的股东可以相对控制公司,但无法绝对控制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拥有51%股权只能在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的事项上做到绝对控制,而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经过2/3以上票数通过,显然拥有51%股权无法做到。


也就是说,假设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持有有限责任公司66.7%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称由绝对控制权。在此提醒各位股东,公司章程可以对很多事项做出个性化约定,比如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实际操作中,不能单纯以持股比例来判断能不能做到绝对控制。


法律规范

《公司法》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2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09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能否增资和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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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提到新梦想第一次股东扩大会议,影片中没有交代具体的流程和扩大的范围,我在此假设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更多股东,那就涉及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及股权转让。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来说,增资方案中会包含新股东吸收的方式,以及原有股东股权稀释的方案。


如果是单纯的股权转让,拟出让股权的股东需要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有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那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规范

《公司法》

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8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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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什么是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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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阳婚礼后,三位创始人吵架,成东青跟孟晓骏说“我会以每股100万的现金收购你”。豪横霸气!此处的“收购”在现实中是什么?


解析


影片没有交代清楚是股东个人收购还是以公司名义收购?


假如是股东个人收购,那就是股权转让,可以参照前文第九点的流程处理。


假设是公司名义收购,首先区分公司性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详见法条)


按照影片进程推测,这个阶段新梦想学校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只有在《公司法》第142条的法定情形下,公司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规范

《公司法》

第74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2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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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1] 参见:原型案例(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判决书见附件


[2] 参见:《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80号建议的答复》

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jijiaosi/201812/t20181229_365485.html


[3]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三(五)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22/content_5315668.htm



 “观影学法”专栏文章 

◆ 从《我的姐姐》窥探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概念



END




品牌建设的“3V”目标你知道吗?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数字经济必然成为趋势,品牌化成必然战略。


6月24日下午13:30,由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律新社、独角新闻主办的“法律服务业数字化品牌发展论坛暨‘V品计划’启动仪式”将于线上举行。


通过品牌建设,展示服务价值(VALUE),打开未来视野(VISION),尊享事业成就(VICTORY)!期待你一起参与法律服务(Law)品牌价值(Value)提升计划,打造人生和事业的“LV”!


欢迎律新社的新老朋友们积极参与线上论坛,报名“V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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