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sir会被赔掉裤子吗?从《谭谈交通》下架,看视频拍摄的法律边界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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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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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鸽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微信:shgz66666)


这几天,《谭谈交通》被下架事件,在网络刷屏。类似的事件相当普遍,为什么该事件引爆了舆论,因为《谭谈交通》节目影响力大、谭警官人气高,相关视频被二次创作变得更加有人气,该事件中的争论问题又较多,网友面对下架甚至“群情激奋”。“堂堂的国家电视台制作的公益交通节目,居然授权他人,讹诈起行使光荣警察职责的人民警察,这叫啥事儿?”这是一个网友的评论,暂且不论对错与否,但可反映出部分“吃瓜群众”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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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对事件本身及法律争点进行梳理,一方面期待该事件的发酵推进相关法律领域的进步,另一方面也提请大家注意视频拍摄的法律边界线。


01


事件概述


《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下称“成都电视台”)生活频道播出的节目,于2005年开播,2018年5月停播,累计播出三千余期,主持人是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官(下称“交通管理局”)时任交警的谭乔,他在成都街头寻找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引导对方知道违法所在。因为节目内容真实、幽默、感人而深受大众欢迎。节目中 “二仙桥”“贝斯特橱柜”“腰马合一”等名片段经常被二次创作[1]

7月10日,四川成都《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乔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消息称,由于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文化”)对其版权进行侵权举报,其各账号相关视频被清空,他本人可能面临千万元的巨额索赔甚至牢狱之灾。而且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二创视频也被逐渐投诉下架。

网络上流传的《授权书》及《版权声明》显示,“成都电视台为《红灯区》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其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转授权权利以及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是针对上述权利各种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权利。”“授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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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7月11日,成都市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成都市电视台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游术文化。该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进行不当获利的情况,并非针对任何人,更不存在“千万索赔”。(上述《版权声明》《授权书》以及《声明》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因为有打架之处,关于停播时间,《版权声明》中为2021年9月26日,《声明》中为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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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针对上述声明,谭乔当日深夜回复第一财经“即使游术文化否认对他个人的千万索赔,此次下架风波后,客观上也会对他的商业合作产生影响,乃至产生较大额度的违约赔偿。”另据谭乔当日晚间在社交媒体上的公开回应,所谓“其本人通过对《谭谈交通》的侵权获得利益”,实为平台给到的流量激励收益。“2021年以来,团队已将视频激励所得,包括部分直播礼物收益,除必要开支外,均妥善处理,计划用于公益目的。”[2]

02


事件争议的法律焦点


该事件迅速在网络发酵,其中争议的法律焦点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而认定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首先应确定节目属何种类型作品以及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因为不同的作品类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法律保护的边界不同而只有厘清著作权归属问题,才能更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犯了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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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谭谈交通》节目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


关于该问题,争论较为激烈,目前笔者检索到的主要观点如下:


1. 属于视听节目的观点


前述成都电视台与游术文化签署的《授权书》文件,认定节目属于视听作品,成都电视台拥有全部著作权。不少法律人士认同该观点。


2. 属于口述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教授认为,该节目是“对口述作品的录制“而形成的录像制品而非视听作品。”在这个事件中,电视台并非节目内容创作者,而是节目画面制作者。因为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将此前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涉及动态画面,不同点在于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谭谈交通》节目尽管对于录制的画面也进行了一定的剪切和选择,但是一方面由于该节目画面具有明显的纪实性、或然性和较弱的事先创作性;另一方面该节目制作仅使用单个录制机位且录制、剪辑等手法单一,这就导致节目画面很难具有视听作品所要求的“选择空间”和“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难以满足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谭谈交通》节目为电视台“对口述作品的录制”而形成的录像制品而非视听作品。电视台提供简单的录制和编辑劳动,并非《谭谈交通》节目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而是节目的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录像制作者权[3]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也同样持该种观点,认为属于该节目属于口述作品和录像制品[4]

3. 属于口述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观点

有法律人士认为,《谭谈交通》属于单纯的录像制品或口述作品。“《谭谈交通》是口述作品而非视听作品,更偏向于一则即兴访谈节目,更符合口述作品的‘即兴、口头表达及具有一定水准的独创性’的特点[5]

4. 本文观点


关于《谭谈交通》的作品类型,个人倾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谭谈交通》是以谭乔为主持人,随机抽取违反交通法规的“路人”进行访谈并普法的节目,没有脚本,主要依靠主持人谭乔的个人临场即兴发挥,这部分应该属于谭警官与被访谈的“路人”共同创作的口述作品,内容已达到“独创性”标准,双方都应该被认定为著作权人。


而节目的录像制作者成都电视台提供了一定的录制、编辑和剪辑工作,虽有独创性但独创性不高,而是节目的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录像制作者权。


(二)《谭谈交通》节目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成都市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声明称“2005年3月起,在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市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节目,该节目由交通管理局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节目于2018年5月停止更新,2021年8月谭乔辞去公职。”那么,《谭谈交通》节目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该问题的定位,与著作权的归属息息相关。关于该问题,笔者检索到的主要观点如下:

1. 构成一般职务作品的观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教授认为,“在本案中,谁是该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值得探究。在本案中,鉴于谭乔警官是受交通管理局的指派而进行节目创作,该口述作品构成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作者谭乔警官,而非交通管理局或成都市电视台。[6]


2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观点


《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包括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一般而言,特殊职务作品是单位进行了人财物大量投入,作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作品。简言之,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谭谈交通》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谭警官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7]


3本文观点


《谭谈交通》的拍摄涉及三家主体:谭乔、成都电视台和交通管理局。视频是否为职务作品,要看当初三方有没有相关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来判断。


对于三家之间是否有具体的约定,目前不得而知,但如果三方都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视频拍摄当时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来判定。而《谭谈交通》2005年开播,2018年5月停播,著作权法历经了2001年版、2010年版两次修正。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变化不大。都规定在第十六条,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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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在下列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版)(下称“《著作权法》(2020年版)”增加了一款除外情形,“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有观点认为,该事件适用该条款,但笔者并不认同,因为谭乔并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且该视频的拍摄在2018年5月前,并不适用2020年新的著作权法。

那么,《谭谈交通》到底是不是职务行为?谭乔受当时所在单位交通管理局的指派去完成拍摄,可认定为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吗? 

笔者认为,应当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交通管理局作为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日常也有普法宣传的任务,和电视台合作制作普法节目就是该种普法宣传工作。谭乔被指派承担该节目的主持工作,应当属于工作任务,且应属一般职务作品,因为并不构成特殊作品的情形。著作权由谭乔享有,但交通管理局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成都市电视台派记者进行拍摄、剪辑等工作,是节目的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录像制作者权。


(三)《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归属


1当事人关于著作权归属的态度


(1)谭乔:著作权应该由我享有,或者大部分享有


谭乔认为“我认为我应该是著作权人。首先,我是独立完成《谭谈交通》的创作者,(创作中)并没有其他编剧人员的存在,摄像编导的工作仅仅是负责记录我创作谭谈交通视频的过程,并完成最后的剪辑;其次,我并非电视台工作人员,所以《谭谈交通》并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该由我这个作者享有,或者大部分享有。”[8]


(2)成都电视台:我单位系《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 2021年已转让)


网传的《版权声明》和《授权书》显示,成都电视台认为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其作为制作单位,拥有全部著作权,并已将著作权财产权等权利授权游术文化,授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企查查在“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栏目中检索“谭谈交通”时发现,截至11日晚,与“谭谈交通”有关的5项著作权均归属于“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后者为成都电视台100%持股公司[9]


2本文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观点

根据之前的分析,《谭谈交通》是以谭乔为主持人,随机抽取违反交通法规的“路人”进行访谈并普法的节目,这部分内容是谭警官与交通参与者的口述作品,内容达到了“独创性”要求,双方都应该被认定著作权人。谭乔参与《谭谈交通》主持创作作品的行为,应该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谭乔和交通参与者享有,交通管理局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成都市电视台派记者进行拍摄、剪辑等工作,是节目的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游术公司在针对擅自线上传播《谭谈交通》行为采取投诉乃至起诉行动前,需取得作者——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以及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不得擅自代替作者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10]

3本文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观点

成都电视台将相关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游术文化。该权利的转让如果建立在不合法的前提下,那转让必然也存在问题。另外,即使成都电视台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其授权给游术文化使用,仍存如下两个问题:


(1)游术文化被授权的期限是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那么其对2021年9月17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有权追究呢?合同对此并未约定清楚,笔者认为应该不可以,这部分的权利应由成都电视台行使。


(2)成都电视台的《授权委托书》中提及,“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是针对上述权利各种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权利。”对此,上海政法大学的商建刚讲授认为,这样的授权是非法的,成都电视台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律师维权,维权工作授权给企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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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商建刚微博


03


视频制作的法律边界


近两年,因为拍摄普法视频而翻车的层出不穷,律所也难以幸免,之前笔者曾撰写过一篇文章律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被罚,那么律师还能发布“短视频”吗?的文章,关于视频制作的法律边界,笔者有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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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视频需配乐、配图、配视频时,要注意素材的来源合法


根源上做好防范,避免被“版权流氓”给缠上。在视频制作过程中,如需插入音乐 、图片和视频的,需取得合法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①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②权利人声明可免费使用

③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而获得了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委托第三方(如广告公司)设计时要求设计人承诺相应作品合法来源等。


可通过如下渠道

①直接与渠道中所明确的著作权人进行沟通;

②通过相关经纪公司;

③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④通过素材所在的渠道,如微博等网站等,可尝试通过私信或者与渠道管理人进行联系以获得合法的授权[11]


对版权来源不明的图片、视频等使用时,建议进行版权声明:本视频应用旨在普及知识,文中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未有显示作者。作者尊重知识产权,若视频侵犯了相应作者的权益,请第一时间与文章作者联系。


(二)注意保护视频参演者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如有相关人员入境,建议取得其书面授权许可,并在协议中约定,该视频可以正当方式用于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以及该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如涉及拍摄路人的,建议在后期制作时,采取诸如打马赛克等形式的方法来遮挡路人头像,或在征得路人同意后,再将短视频上传到平台,以规避侵犯路人肖像权的风险。《谭谈交通》中也有不少路人,如果没有经过其授权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12]


(三)二次创作的风险防范


该事件中,游术公司同时要求二创下架,关于二次创作的风险也要格外注意。


去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


《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二次创作,若超出上述合理使用范围,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二创作者,也有权主张侵权及索赔。


04


结语


相信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真理必将越辩越明。

本文注释(滑动查看)


[1] 差评君:《谭谈交通》全面下架,谭Sir真的要“赔到裤子都没了”?


[2][8][9] 第一财经:谭乔回应成都电视台声明,专家激辩公益节目版权归属


[3][6] 于波、颜筱雨:《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归属引争议:打好“著作拳” 未雨绸缪很关键


[4][10] 杨勇、季佳燕:《谭谈交通》全面下架!谭警官真的侵权了吗?


[5] 三山:说理 | 谭Sir是创作了口述作品,还是表演了视听作品?


[7] 郝世昌:关于《谭谈交通》著作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11][12] 广东电信法律中心: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 ——短视频制作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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