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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苗亚琼
来源丨申同律师
苗亚琼
申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秘书长
近期有几位客户向我咨询忠诚协议的问题,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我们在2022年6月9日把Alpha数据库中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例全部检索,下载查看后,形成本文。
01 检索条件 由于样本不是特别多,也为保证结果更具参考性,我没有再附加其他检索条件,而是花了2天时间把所有案例看完。最后,剔除判决书内容仅出现忠诚协议字样,不表明协议内容、也无法院说理(可看作忠诚协议不被法院支持的案例)的43个案例后,得出可以分析的样本83个 。 02 结果分析 1. 忠诚协议不能限制身份关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案号及限制 的身份关系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子女抚养权 继承权 该协议书第11条明确约定被告婚前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被告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第12条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愿放弃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包括遗产、房产、车辆、其他财务及给付子女抚养费。 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权益,比如身体权、继承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剥夺。本案中,协议第12条中涉及到的过错方放弃遗产、给付子女抚养费,属于对基本人身权益的剥夺,此约定无效。 (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子女抚养权 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离婚时负责方不得阻挠,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 (2015)定民初字第01028号 子女抚养权 原告出具《夫妻忠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达成夫妻忠诚协议,如违反则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同时放弃孩子抚养权,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 婚生女杨某桐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原告无生活来源,杨某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请求精神损失费20000元、房子款60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2014)莒民初字第1042号 婚姻自由 原告曾于2010年(具体时间不祥)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如有违犯赔偿仲某30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仲某;2010年7月8日,刘某又书写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保证书一份;2011年7月24日,刘某再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好好过日子。被告还提供了一份落款为刘某但未具时间的保证书一份,约定“刘某如果背叛或提出分手就赔偿仲某60万元。” 2012年12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仲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就家庭生活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约定“刘某保证今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来往,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全部归仲某所有。另附借条一张(30万元),在违反上述保证时自动生效,且自生效日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过金钱罚则来预设违约责任,并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 (2021)湘1002民初3617号 婚姻自由 双方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婚前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男方若主动提出离婚,则一次性补偿女方补偿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男方与女方若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则男方对女方婚前财产无继承权,同理女方也对男方的婚前财产无继承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是否忠诚,结合到本案,即为是否由谁率先提出离婚的主张,应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而不应由法律过多干涉与规制,故双方签订的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9)皖0124民初3304号 恋人同居 曾某提交的一份保证书,其内容为:“夏某承诺曾某在一起生活,如果对曾某变心将四万全部归还曾某。”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如果属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曾某给付夏某40000元,系按照农村习俗,以与夏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对夏某辩称该款系曾某对夏某的赠与,本院不予采纳。 (2019)苏0413民初1044号 婚外同居 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假如张某出国三年,王某某背叛张某,某村某幢某房产归张某一半。落款人:张某 王某某”。 被告与原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对此也明知,但双方仍然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也伤害普通人的朴素情感,与情理不符,故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2016)鲁 14民终1538号 恋人同居 李某曾向卞某作出保证,若以后再拈花惹草,分手时彩礼款一分不要。 (2016)浙0182民初01410号、(2016)浙01民终4210号 恋人同居 2015年开始到2017年,三年内支付朱某买屋装修等费用计壹拾捌万元正(该房装修房价总34万左右)如2017年12月底之前周某未交清18万元,则周某自动搬出住房。三、支付清18万元后,看双方意愿办理结婚手续建立家庭,如两(人)不能在一起,该房归男方所有,支付女方房屋交易始计息。四、三年内双方任何一方若感情出轨,自行出屋。”朱某还要求周某就协议中载明的18万元款项另行向其弟弟出具了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原、被告仅为恋人关系,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即便原告在与被告交往期间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密,也系其选择婚恋对象的自由,不存在出轨一说,出轨是针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而言的。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三年内双方任何一方若感情出轨,自行出屋”的条款限制了双方的人身自由,该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协议约定的原告向被告返还18万元装修款的前提是原告取得房屋的使用权,现房屋使用权既已归属被告,亦不存在原告返还被告装修款一说,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和朱某系恋爱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恋人间对于感情的忠诚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双方因恋爱感情产生纠葛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朱某以该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周某应该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权利,显然于法无据。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5)铜民初字第0018号、(2015)徐民终字第04203号 原告 双方约定婚后生活中夫妻之间达成以下忠诚协议:夫妻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忠诚,不管遇到什么事情,都不能做有损家庭幸福的行为,更不能做背叛对方的事情。如若一方做背叛对方的事情,哪怕是做出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事情或者是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与异性有暧昧的举止行为发生,如果默认接受或不及时明确拒绝异性朋友的过分亲密举止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对夫妻另一方的背叛行为和过错行为,在离婚时过错方自愿主动放弃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同时过错方向无过错方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过错方也会对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造成不可估量的身心伤害,也要一次性单独另行支付给未成年子女100万元赔偿金。如果有证据证明过错方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意或间接的涉嫌对未成年子女遗弃、抛弃或子女生病时未及时第一时间尽到医治陪护照顾之责的,或未尽到为人母亲为人父亲的教育之责任的等其他情形,过错方自愿加倍对未成年子女支付赔偿金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原告周某甲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刘某存在第三者,从而也不能证明其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虽然协议约定了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但原告周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刘某存在第三者,故不能按照该协议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是否有过错及应否对周某甲及孩子进行赔偿的问题。仅凭周某甲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不足以证明刘某有婚外情、违背夫妻忠诚协议,故其赔偿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2013)宜民一初字第1152号 被告 被告出具夫妻忠诚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的惩罚性约定,原告在本案中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应在分割财产时不分或少分。 仅能证明原、被告有夫妻忠诚协议,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不能证实被告的证明方向,对于该证据的证明方向不予以采信。 (2016)鲁09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告为要求加名,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夫妻双方自觉忠诚于对方,如出现背叛行为,自愿放弃家庭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如若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之后争议房屋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原被告各占50%份额。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有出轨行为,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的问题。被告提交的录音系双方协商解决自身感情问题时的对话,并非“出轨”时的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当时的对话均系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对所谓的“出轨”予以否认,因此,仅有原告在协商时的陈述,而没有基础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不能对“原告有出轨行为”进行认定,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 该协议书第11条明确约定被告婚前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被告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第12条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愿放弃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包括遗产、房产、车辆、其他财务及给付子女抚养费。 第12条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否认存在与其他女性暧昧同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虽然被告自认“嫖妓”,其亦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未达到出现外遇、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被告这一过错行为并未足以使上述忠诚协议所设定条件成就。故本院对原告依据第12条,要求全部房产和车辆归原告所有的诉请,不予支持。 (2017)鲁14民终3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双方签订再婚协议书一份,其中与本案有关的约定有“1.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再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2.双方婚前债务属个人债务,由个人负担,双方不能以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3.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由各自亲生子女继承。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向外借债,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否则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在对外借款时,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借款人告知本协议。没有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的任何形式的债务,都由该方承担;5.双方各自负担婚前与另一方所生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从各自的收入中自行扣除;6.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保管,双方收入对方享有知情权,双方应如实告知,再婚后形成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每人享有50%权利,婚后共同生活开支共同负担,日常衣食住行等费用由女方管理,男方享有知情权;7.因男方过错,男方提出离婚,婚后共同财产男方自愿全部放弃,因女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自愿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并支付对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在临邑县公安局调取的刘某在山东省的住宿记录、同住宿人员分析一份,其显示刘某与张某所称女子李艳波在2015年6月6日有过一次同住记录,对该份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但该份分析中指出,由于参加旅行团出行、换房间等因素,或者旅馆未严格执行“四实”登记要求而造成猜忌、旅馆数据失真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当同住次数为1时,请结合其他条件进一步研判分析落实。由此可知,仅根据这一份记录,并不能绝对证实刘某与该女子确实共同住宿,更不能充分证明刘某与其存在不正当交往的行为,故对张某所称的刘某违反忠诚协议,应当不分共同财产以及赔偿20万精神损失的要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9月同居,并于2008年9月5日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上诉人婚前有房产一处,被上诉人婚前有现金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对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 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就上诉人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矣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68号 被告 《夫妻忠诚协议书》中第五条“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如果乙方(黄某甲)再次与婚外他人发生性行为,或婚外连续、稳定其他异性在外居住、提供生活费用的等不忠于婚姻情形的,均视为存在严重过错,乙方(黄某甲)给甲方(李某)忠诚补偿费人民币30万元作为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并由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 原告认为其没有实施过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协议书(2011年4月3日)后实施过协议书中所罗列的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故本院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98号 被告 被告肖某三次向原告彭某出具夫妻忠诚协议。称其自愿变卖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特1号山水星辰32栋1单元601室房屋,换购新房,户主为夫妻双方;婚后家庭一切收入由原告管理,被告不得隐瞒个人收入财产;被告不得有婚外恋;被告不得对原告使用暴力等;如果被告违反以上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则离婚时家庭全部财产、收入归原告所有,被告净身出户,且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赔偿金。 因原告不能证明山水星辰房屋属被告肖某所有,购房合同的权利人也不是被告,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肖某有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行为,故原告以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山水星辰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000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2013)常民终字第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双方2001年2月26日订立的夫妻协议,约定了“一方犯有原则性错误(有第三者),就不得家和店所有财产,所有家产归另一方所有” 对于上诉人薛某所称“蒋某与曹某某同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应按双方自愿订立的夫妻协议的约定,不得家和店所有财产”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薛某在原审中仅提交了常州市公安局永红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欲证明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根据该情况说明反映的内容,并不足以证实蒋某与曹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即有“第三者”。故在上诉人薛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案号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9)黔0102民初9959号、(2020)黔01民终286号 沈某所写《保证书》载明“本人沈某由于行为不规范后对家庭和叶某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和痛苦而感到深深的后悔,今后保证不再出现这事,不再和她有任何来往,如再发生,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原告50万元,今后也不能提出离婚申请,如提出离婚申请,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原告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发现被告违背保证还与赵某暧昧通话的情况下,并未在离婚前对被告主张该项权利,故应视为放弃了婚内索赔权利。因系原告主动提出离婚,故被告不应履行离婚后的赔偿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并非被上诉人沈某首先提出离婚请求,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叶某也未在离婚时提出50万元赔偿主张,而是在离婚一年多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据此不支持上诉人叶某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4)鄂青山钢民初字第00034号 被告主张原、被告有夫妻忠诚协议,如果一方出轨则放弃全部财产,原告有第三者,不应当分得共同财产。 被告提出原告对婚姻不忠,按照忠诚协议不应当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忠诚协议,故此意见不予采纳。 案号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4)日民一终字第835号 刘某某曾于2010年(具体时间不祥)书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如有违犯赔偿仲某某30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仲某某;2010年7月8日,刘某某又书写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保证书一份;2011年7月24日,刘某某再写保证书一份,保证今后好好过日子。仲某某还提供了一份落款为刘某某但未具时间的保证书一份,约定“刘某某如果背叛或提出分手就赔偿仲某某60万元。”2011年7月25日,刘某某与仲某某制定家庭生活开支计划书。2012年12月17日,刘某某与仲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就家庭生活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约定“刘某某保证今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来往,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全部归仲某某所有。另附借条一张(30万元),在违反上述保证时自动生效,且自生效日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关于仲某某依据2012年12月17日的协议书第四项要求刘某某给付现金30万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刘某某书写的保证书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该协议中约定的“借款30万元”和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30万元或60万元,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借款或赔偿金,而是女方为防止男方离婚或与前妻来往而设定的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的本质是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维系婚姻的纽带是夫妻双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过金钱罚则来预设违约责任,并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实际上既违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婚姻法没有规定违背一般忠实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法定的涉及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本案中,仲某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某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因此,对仲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3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④ 先签订忠诚协议,后协议离婚的,忠诚协议不能对抗离婚协议。 案号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20)内07民终918号 胡某提交《离婚不离家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欲证明2019年3月9日双方签订过该两份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另一份协议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配。 本院认证,《离婚不离家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均系胡某与刘某在离婚前的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夫妻财产问题签订的协议,不足以对抗此后双方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以上证据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⑤ 忠诚协议应当正式、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否则不予支持。 案号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19)渝0116民初13421号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载明:我保证忠诚于婚姻和家庭,如果有发生不忠诚于婚姻的事情,后果净身出户。 审理中,被告否认保证书系由其本人书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忠诚协议应当正式、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同时协议条文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情况下应当使双方知晓违背忠诚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违背忠诚义务具体不利后果,从而引起双方足够的重视,避免产生目的和认识的分歧。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从内容看仅原则性表述,无详实的行为界定和财产情况,可以看出该保证书是为稳定双方婚姻而出具,不能以此作为离婚后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故原告提出被告违背忠诚义务,根据其出具的保证书不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⑥ 当事人自认协议内容,法院可认可,若协议内容过于严苛,法院可依职权调整。 案号 协议内容 法院认为 (2020)粤0118民初4642号 2019年12月28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邱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载明:为维护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及保持平静、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承诺:1、双方在婚姻期间相互负有忠实的义务。2、不得与第三方同居与第三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等。3、不忠诚方同意放弃对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所有权全部归对方所有,不忠诚方需要积极配合履行把相关资产变更到对方名下的义务。 原告诉求将被告名下某公司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意过户股权,故判决被告股权归原告所有。 (2015)济民一初字第1487号 原、被告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双方约定:“如果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出轨,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子女抚养权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并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费。双方确认,在签订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 因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出轨,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庭审中,本院询问原、被告时,双方均有同样的意思表示。现原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生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泰宏天安广场9号楼2单元21层3户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归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被告受到了伤害,其亦对王某玉进行了抚养,但考虑到王某玉患病,原告抚养王某玉的困难,且本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已体现了对被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 综合建议 最后,如果遭遇配偶出轨,除忠诚协议外,结合执业经验,苗律师给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伤心之余,更该考虑清楚自己想要什么。如果要结束不堪的婚姻,尽快找专业家事律师介入。如果想挽救婚姻,需要自己采用合适的方式去挽回,大吵大闹只能加重问题。 先不要让对方知道你已经知道TA出轨了,以免引起TA的警惕,给自己的取证增加难度。建议在专业家事律师的帮助下搜集、固定证据,提高法院采信证据的概率。 在搜集TA出轨证据的同时,想办法摸清、掌握家庭财产状况,这是保住财产的关键步骤。 咨询家事律师,合理化地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 善用对方愧疚心理。被发现出轨后,一般会有惊慌失措、害怕离婚和愧疚的心理状态,很可能会试图挽回。此时是通过录音巩固证据、签订有利己方的夫妻财产协议的最佳时机。时间一长,对方的心理会由惶恐、内疚转变为自保,开始算计财产。此时再想签订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财产协议,就难了。至于夫妻财产协议怎么签,交给专业的家事律师就好了。 如果出轨方涉嫌重婚罪,注意收集重婚罪的证据,为日后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增加筹码。这点尤其建议向专业家事律师咨询处理方案。 当你做好前面的准备工作,接下来不管你是维系婚姻,还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你都会立于不败之地。维系婚姻,你有财产保障;协议离婚谈判,拼的是双方的筹码;诉讼离婚,你持有有利的证据。财产、筹码和证据都有了,你还怕什么。 所以,遭遇出轨,大吵大闹、自乱阵脚实非明智之举。弄清自己要什么,就去做。要人,就想办法挽救婚姻;要钱,就冷静理智地收集证据,用金钱祭奠逝去的爱情。愿你有经营婚姻的意愿,也有开启新生的能力。 END “精品婚家指南”专栏投稿要求 原创作品,内容生动有亮点,优秀内容可联动转载。投稿中需附个人及团队简介、作者形象照片或团队合影供展示使用。 投稿邮箱:lvxinnews@126.com 栏目合作联系人: 唐文奇:13312248472(微信同号) 魏德明:18721954317(微信同号) 栏目运营主编: 王晶晶:1304415955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