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马秉晨 丁海博 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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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亲历性办案并非“体验式”侦查,不是以侦查员的思维审查公诉案件,不是按照“发案——破案”的顺序“亲历”重复侦查的每一个环节。侦查过程是一个事实发现过程,是用过去的已知事实证明未来的待证事实的归纳法,而审查起诉过程具有批评理性,不论是依据证据规则审查、排除证据,还是引导侦查、自行侦查,都是对已知事实(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事实)问题的反驳和批判,是一种否证思维方法,与侦查思维截然不同。因此检察官亲历性办案,是在亲历审查中经过否证,将诉讼中的每一份证据承载的信息过滤,筛出证据中的信息碎片,并通过将信息碎片组合重构,实现起诉事实的“再中心化”。通过亲历性办案,对案件证据信息创造性重构,才真正体现了审前程序中侦诉关系的实质,即:大控方侦诉关系中,检察机关的主轴在“审”而非“查”,导向在“控”而非“侦”。
(二)亲历性办案的特点:阅卷基础上带着问题去亲历,设身处地带入行为人角色,通过亲历,重组案件信息,构建庭审的起诉事实
案发现场的亲历
在对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录像、鉴定意见审阅的基础上,通过对案发现场亲历,发现案卷证据中未反映完整的信息,实现对案发现场信息过滤与重构。
与侦查机关座谈
掌握侦查机关侦查思维方式和思路,了解案卷中没有明确显现的与案件有关的案件背景、侦查机关采取现行侦查方式、思路的深层原因。
对主观证据
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亲历审查,并带着问题,通过讯问、询问,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构建起诉的案件事实。
对技术侦查资料的亲历
听取监听资料、监控资料,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补充完善案件事实。
3. 通过亲历指导侦查,为庭审服务

(三)亲历性办案模式:当面复核、“动态”办案、“在案”证据
1
是从“书面审查”转向“当面复核”。亲历性办案改变了以往仅书面审查的证据复核模式,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人作罪轻、无罪辩护等情况下,检察官通过当面听取辩护律师、证人、被害人意见、核实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复核相关证据,避免阅卷审查片面性。
2
从“静态”办案转向“动态”办案。亲历性办案改变“坐下来”阅卷交谈静态模式,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走访案发单位等“走出去”实地复核动态模式,对案件的关键性、疑点证据进行复勘、复核,构建起诉事实,提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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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在卷”证据转向“在案”证据。亲历性办案要求在审查阶段主动听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意见建议,掌握相关情况,将视野由在卷证据拓宽至在案证据,增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从而辨明个中真假形成心证,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1. 检察官亲历性办案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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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亲历性是司法规律的重要内容。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也应当以亲历性作为辩护的重要抓手。
(一)律师亲历性办案的实践经验
通过亲历性办案
宣传树立律师刑事辩护品牌
如,某律师在宣传自己办案特色时强调: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均是亲历亲为。刑事辩护,只有自己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交流,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细节情节,准确把控案件的走向,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定罪,准确把握案件的量刑。
律师阅卷与办案中的亲历性思维
张燕生律师(福建念斌案辩护律师)曾说过:阅卷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重新构建事实。我们在阅卷的时候,要有意识地把自己置身于特定的场地和场景,因为任何文字都是记录日常生活的中的情境,我们律师要有现场感,我们要还原现场,要到现场去看,脑子里要有构图,要有动态画面,要做实验,一定要去踩踏现场。
在针对毒品案件的辩护中,某律师总结办案经验时说:针对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把它想象成毒品的查封、扣押、鉴定、保管、送检各个程序,把它理清楚,律师把自己模拟成缉毒警察,怎么去扣押,怎么去封存,怎么开清单,让当事人签字,怎么去拍照,怎么去移送、保管、送检,全部做一次,就清楚了。
注重与当事人的会见与交流
朱明勇律师(浙江张氏叔侄案辩护律师)曾说过:我们的经验是每一起重大、可能判死刑的案件,主办律师必须要亲自去会见,而且要多次会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见几次就见几次。
云南著名刑辩律师杨俭律师在谈到会见当事人时说:每一起案件我都要和当事人深度交流,开庭前一天,我的习惯是一定要去见我的当事人,让他熟悉开庭程序,做好开庭心理辅导,做好庭审演练。
从多名律师办案实践可以看出,亲历性办案已经成为刑辩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但是律师的亲历性办案仍是经验之谈,要点零散,缺乏系统性思维。上述检察官亲历性办案模式可以给刑辩律师许多启发:
1. 阅卷是律师亲历性办案的基础:客观证据优先审查,弱化对口供的依赖,先客观后主观,从辩护角度重新构建案件事实
律师阅卷,是辩护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律师亲历性办案最重要的表现,律师阅卷的目的是从辩护角度重新构建案件事实。亲历性办案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因此律师在阅卷时,证据可以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以指控事实为线索进行重新编排、梳理卷宗,对案卷证据从辩护角度作出自己的解读,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另外,案卷中文字是现实情境的描绘和体现,律师在阅卷的同时,要有现场感,要根据案卷构思案发当时的动态画面,必要时对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进行模拟,并通过逻辑推理、生活经验去证伪。
针对某故意杀人案件阅卷,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注释 #
[1] 朱孝清,“论司法的亲历性”,《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2] 谷芳卿,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与司法亲历性有关的三个问题》;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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