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私募基金监管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暨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成立仪式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学界、律师行业、企业界等近百人前来参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秘书长 陈春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副秘书长陈春艳出席本次活动并为本次活动作主题发言。陈春艳副秘书长介绍了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以及协会在私募基金自律监管方面做出的工作。
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吴强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吕琰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 胡戎恩
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铭牌
在本次研讨会之前,上海政法学院与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了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吴强,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出席并致辞,并由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名琦担任主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研室主任齐萌担任秘书长,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力和融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高级主管王彬担任副秘书长。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是国内首家由学界和实务界组成的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中心成立仪式,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王丽华
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孙名琦
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院长 Harold J.Krent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学院教授王丽华担任大会主持人。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吴强,私募基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名琦,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院长Harold J.Krent教授,分别代表主办方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金融法方向)、融孚律师事务所,协办方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为大会致辞。
本次研讨会,共设置四个主旨演讲及讨论环节,在每个环节,与会嘉宾均作了精彩的发言。
武汉大学李仁真教授主持本次论坛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环节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沈伟教授作了题为“当私募股权遇到中国(中国公司法)”的主题演讲,指出了目前中国公司法无法完全适应私募基金的相关理论问题。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教授 William A.Birdthistle
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William A.Birdthistle教授围绕“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美国私募基金监管”作了发言,总结了美国监管机构在金融危机后对私募基金监管方向的调整和变化。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倪受彬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对前述两个主题演讲作了点评。随后,倪受彬院长还作了关于“私募基金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地位”的主题发言,就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制度设计以及拟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尚未解决的问题作了总结。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现场
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Ross Smith作了题为“私募基金股权管理中的信义义务”演讲,介绍了私募基金领域涉及的信义义务主体以及信义义务应当具有的内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肖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发表了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的主题演讲,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协会登记备案的具体性质等问题做出了分析和判断,并提出了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统合义务问题。
上海辛角环球咨询合伙人高泽瑞围绕“一带一路-私募投资的新机遇”的主题作了发言,分享了其从一级市场转向“一带一路”的经历,同时就“一带一路”给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带来的新的机遇作了分析和总结。
《现代法学》杂志编辑林士平对前述主题演讲作了点评。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教授 Felice Batian
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教授Felice Batian作了题为“创造和体系——从生根到开花”的演讲,分析了合规监管系统的构建及调整问题。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亮就“私募基金多元监管制度初探”的问题作了发言,提出了强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管的问题和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曹兴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围绕“私募基金市场自律机制的功能化改进”发表了演讲,指出监管与自律两种管理方式的区分标准,并提出了防止为了自律而抑制监管或为了监管而抑制自律的倾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韩淼作了题为“私募股权监管与系统法律风险:比较研究”的主题发言,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比分析了国外私募基金监管体制与我国国内监管体制的差异,同时提出以欧盟的监管体制对比检验我国监管体制的问题。
《法学》杂志编辑郭海青对前述发言作了评议。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蔺捷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蔺捷发表了题为“欧盟私募基金监管的新发展”的演讲,蔺捷副教授围绕欧盟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与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涂永前
中国人民大学涂永前教授就“大数据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认定”问题作了发言,指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可以借力大数据的运用和分析,通过建立完善的合格投资者数据库来实现合格投资者的准确认定。
中塞投资集团合伙人王一发表了题为“一路一带的实践者:中塞投资集团在中东欧区域的投资”的演讲,讲解了私募基金如何把握中东欧国家的法治、经济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进行投资的方式方法。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陈颖健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陈颖健围绕“禁止一般性劝诱规则:存续或废止”的主题作了发言,就禁止一般性劝诱规则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领域的历史沿革和现实存废问题发表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