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峰:上海政府法律顾问的需求与供给丨法律人经典演讲

作者 |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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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6月30日,首届华政· 中夏政府法律顾问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隆重举行。会上,全国首个“产学研相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中夏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成立,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实践上升到理论研究的高度。


本次论坛邀请了政府官员、知名专家学者、行政法专业律师等近40名领导和嘉宾,围绕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会上,上海律协监事长、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鹏峰作了主题为“上海政府法律顾问的需求与供给”的精彩演讲。他认为,律师作为政府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应具备三项素质:精通法律、熟悉政府的运作模式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政府作为法律服务的需求方,也可以通过需求来拉动供给增加。以下为张鹏峰现场演讲的内容,律新社编辑部整理与大家一起分享。


张鹏峰

上海律协监事长

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主任


究其本质而言,政府法律顾问也是一种法律服务产品。因此,研究中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我们可以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经说过:学习经济学是最简单不过的事了,你只要掌握两件事,一个叫供给,一个叫需求。



那么,政府需要什么样的外部法律顾问呢?


律师拥有各色客户,为各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在律师的服务清单里,实质上也是一个客户,只不过这个客户有些特别,是手头握有公权力的客户,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但再特别,他的法律服务需求,本质上与其他客户,例如自然人、公司法人并无二致,也同样要求自己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素质:一是精通法律;二是熟悉政府的运作模式;三是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当精通法律


政府法律顾问需要精通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复合性,这与政府的自身职责范围有关,具体而言:


首先,政府法律顾问要熟悉行政法。这是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因为政府这个“特别法人”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法的范围又比较广,包括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管理法、救济法等。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只是一般行政法,如果你是某个职能部门,例如海关、土地、交通部门的法律顾问,那么你还得精通海关、土地、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我们称之为特别行政法,或曰部门行政法。


其次,政府法律顾问还要熟悉经济法。我国市场经济有一个主要特点,那就是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较深,包括通过经济法来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以形成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例如外商投资法、破产法、房地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最后,政府法律顾问还要熟悉民商法。因为我国政府是个大政府,对社会管理的程度既广且深,往往还会介入民事活动,有时还会成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因此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还需要熟悉民商法,如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


要熟悉政府的运作模式


对于专业化,律师行业里有这样一句话:“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业律师,首先要非常熟悉这个领域”意思是说,你要成为一名专业的房地产律师,那你首先必须了解并熟悉房地产行业,方有可能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律师。就拿上海的朱树英大律师来说,如果他不熟悉建筑行业,岂能成为中国建筑业领域的头牌律师?同理,要成为一个好的政府法律顾问,必须要熟悉政府的一些运作模式,例如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内部决策程序、“四套班子”之间的关系等。


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与所有当事人一样,政府聘请外部法律顾问,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解决问题。因此,一个优秀的政府法律顾问,不能仅仅满足于回答“行”或者“不行”,更不能常态化地出现“这不行,那也不行”,而是要说“如何才行”。换言之,发现问题,充其量是一个合格的政府法律顾问;解决问题,才是一个优秀的政府法律顾问。而要具备解决政府法律问题的能力,必须要具备所服务政府领导的那种俯视全局的视野。要知道,顾问就是智囊,没有当事人的高度,很难为政府出谋划策。


因此,政府所需要的法律顾问,不仅要精通相关领域法律、熟悉政府运作模式,更要具备解决政府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三项要求,是需求一方的政府对法律顾问的基本要求,也是供给一方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那么,供给一方,目前上海外部法律顾问是否满足这一需求呢?


根据中央要求,目前上海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做到了市、区、镇三级的全覆盖。我本人也担任了上至市政府、下至镇政府各个层级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我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政府层级与其法律顾问作用呈现一种反比关系:镇级作用明显、区级作用差强人意、市级作用较小,即层级越高、作用反倒越小。我认为,这种现象,应当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辩证的来看,正如硬币的两面,当供给出现问题会影响需求,反之亦然。


从需求侧来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个特点,那就是越往上、越宏观;越往下、则越具体。而从供给侧来看,外部法律顾问(尤其律师)长于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却短于宏观层面问题的平衡和把握,从而产生政府法律顾问“越往下作用越大、越往上作用越小”的现象。因此,这种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供给一方出现提供法律服务产品未能跟上现实的需求。换言之,政府法律服务市场,也存在供给侧问题,需要我们法律人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另外,也需要强调的是,关于供需关系,“宏观经济学之父”凯恩斯曾经提出一个著名论断:“需求创造供给”,这个经济学论断同样适用于政府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政府法律顾问必须在一个个实践案例中才能茁壮成长。因此,政府尤其是更高层级的政府,作为政府法律服务的需求方,完全可以从需求方角度来拉动和提升供给方的供给能力,例如:有意识增大需求层次、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让政府法律顾问有更多的实战锻炼机会;有意识推动市场化购买法律服务,摒弃政府法律服务公益化倾向。以需求拉动供给,补齐供给短板,最终造福于政府自身。


这样,把握好供给与需求的辩证关系,通过供需两方面共同努力,相信上海政府法律顾问市场会进入一种更加健康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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