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编者按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跨境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争议解决需求也日益增长。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商业实践,跨境争议解决正经历着一系列创新和变革。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国内最早的涉外律所之一,曾成功代理过一系列复杂、高难度的国内外争议案件,创造了诸多业内经典案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国内外的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拥有广泛的影响力。
2024年4月21日,新经济周期与争议解决新趋势·2024律新社争议解决论坛(以下简称“争议解决论坛”)召开,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局副主席、北京办公室主任陈若剑作“跨境争议新趋势与新特点的应对及策略”主旨演讲。他以CVC与俏江南案等多个典型案例为线索,阐述了争议解决的核心要义,剖析了跨境争议解决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并对把握新形势下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
本次争议解决论坛汇聚争议解决领域领袖与专家,“律新V品”将各位大咖的分享整理成文,形成系列“争议解决大咖课”,并同步收录进“律新社友汇”会员课程频道,供争议解决律师学习、参考、交流。陈若剑律师的主题分享整理如下: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扩张,跨境争议的地域范围已经超越了早期的几个主要地区。回顾过去,跨境争议主要在香港、伦敦和新加坡等地进行仲裁。然而,目前这些争议已经扩展到了“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现在的情况是“不出海,就出局”。目前,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在海外进行前瞻性战略布局。
从典型案件中寻找“跨境争议”之意
自从孟晚舟事件以来,司法部、教育部等部门都非常重视涉外法治的问题。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跨境案件将是未来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跨境案件的定义及其涵盖的范围则是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
跨境争议解决之路:挑战与发展并举
在与国际律所竞争时,中国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即便是在全球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大型律所,也难以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尽管段和段已经在海外设立了七个办事处,但依旧远远不够。因此,我们一直强调中国律师要努力成为跨境争议的主导律师。这包括几个方面:了解中国文化、客户位于中国、沟通在中国进行、能够主导外国顾问的工作,最关键的是如何统一全球的法律服务。
而对于跨法域多重法律行动问题,即同一个案件究竟应该在哪个法域进行,尽管有些案件存在仲裁条款,但也可以同时在其他法域的法院进行取证、财产保全。正如前面讨论的CVC与俏江南案件,除了仲裁,我们还在BVI提起了股东派生诉讼,控告CVC的董事和股东。实际上,存在许多可选的路径,但最关键的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体系和利用主场优势。
面对跨境争议解决的重重挑战,提升中国律师的优势迫在眉睫。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已经明确,如何推动中国律师在全球跨境争议解决中立足将是未来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
经一失,长一智
总结关于中国企业的海外案例,共有八大败诉原因。
第一,中国企业出海时,前期工作不充分,对海外的规则和法律体系不熟悉。很多中国企业对于项目前期尽调、评审研究不足,未能充分评估目标市场的法律风险、监管环境以及文化差异等因素,或者未能充分了解合作伙伴的真实情况而在合作中遇到问题。另外,以英美法为主流的跨境争议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企业难以理解及适用。
第二,无专业的跨境争议律师参与起草交易合同的条款。许多企业没有专业的跨境争议律师参与起草交易合同的条款,而有些企业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对不同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的法律意义认知、研究不足,或者由于欠缺分析和设计跨境争议解决方案的能力,而导致争议解决条款达不到预期效果。
第三,中国民营企业家对待诉讼的态度倾向于逃避。中国存在厌“讼”文化,中国企业在跨境案件中作为被告居多,很少主动提起诉讼。这种被动策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法律途径的认识不足。
第四,文件管理不当。在国际仲裁中,通常需要全面披露文件,理论上无论是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都应该披露,而中国的律师和客户习惯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时,中国的律师和客户可能会因为文件遗漏,给法庭留下不好的印象。此外,微信的普及也加大了文件管理的难度。
第五,证人的准备工作不足。国际仲裁并非仅依靠律师提交书面证据进行辩论,而是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因此选择什么样的证人出庭,以及如何接受对方的盘问,是一门艺术。盘问并不是逼迫对方老实交代,而是通过证词之间的矛盾、证词与文件的矛盾、证词与事实的矛盾来质疑证词的可信度。
第六,对跨境争议的复杂性的低估。在跨境争议中,选择合适的外国律师至关重要。一些中国企业为节省成本倾向于聘请小型律所或不擅长涉外的中国律所,法律团队与对方不相称,导致在法律行动中处于下风。实际上,企业应该聘请最好的律所,甚至是最贵的律所。因为在国外,当企业输掉官司时,需要赔偿对方的律师费,这意味着所谓的省钱实际上是在为对方省钱。
第七,国内外平行诉讼策略缺失。在全球数家律所、多个不同法域同时进行法律行动时,必须有一个由中外律师组成的核心决策团队,使得各个法域的行动和策略必须保持一致。国内外平行诉讼策略缺失会导致策略上的单一性,使企业失去主动权和法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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