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计时!新《公司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治理合规如何接招?丨律新观察

作者 | 李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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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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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修订,紧密追随新时代与法治进步的步伐,预示着中国公司治理新时代的曙光正悄然绽放。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共计266条,更为精细地规范了公司行为,并加强了对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保护。从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新法强化了股东权益保护,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对董监高等人员的追责力度,并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为商事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随着新《公司法》时代的来临,如何更有效地解决公司法领域的争议成为法律人面临的重要议题,2024年法律人的工作在此背景下拉开序幕。

2024年4月21日,备受瞩目的新经济周期与争议解决新趋势·2024律新社争议解决论坛盛大召开。其中,一场以“争议解决视角下的《公司法》修订”为主题的圆桌论坛汇聚了众多业界精英的目光。本次圆桌论坛由律新社研究中心副总监王思远博士主持,华政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伍坚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卫新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昱,以及前大昌行集团法务及合规部总经理黄超焕共同参与。他们围绕新《公司法》在争议解决方面所展现的立法智慧以及可能出现的新型公司纠纷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为业界提供了宝贵的思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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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域下:

股东责任与股权转让的要点透视

从法律层面看,公司被视为与其股东相独立的法律主体,承载着特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一法律主体所展现的神秘面纱,在实质上起到了区分和隔离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的关键作用。因此,如何在新《公司法》的引领下,逐步揭开这层神秘面纱,不仅成为现代公司法领域持续探讨的焦点问题,更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促进交易公平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针对新《公司法》中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华政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伍坚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新法明确规定了受让人需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但若受让人无法履行该义务,转让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转让方通过股权转让逃避责任。但是,一刀切的补充赔偿责任对转让方是否过于严苛?在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况下,是否所有前手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从而出现连环追索,这些问题需要在未来妥善处理。


同时,伍坚还就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表示,新《公司法》在此方面进行了显著简化,相较于旧法繁琐的规定,新规则更加明确和高效。旧规则要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以及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旧法未明确反对股东以什么价格购买,但是,即使认为反对股东也必须以第三人的同等价格购买,仍然无法解释同意人数的多少为何会影响购买主体。在另一方面,即使其他股东都同意转让,他们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这使得“同意”或“不同意”的意义不大。新规的不足之处在于,相对于日、法等国需要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时应当由公司或者股东或者指定第三人购买的制度安排,单纯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人合性保障不是非常有力。而且,为数众多的存量公司章程条款均有别于新公司法,在此问题上优先适用章程规定。如果存量公司不修改章程,本条修改的积极意义将相当有限。


经钱伯斯评选,在中国中资律所排行中,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商事领域,连续第六年位列福建第一级别律所。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昱指出,《公司法》的修订将对追究股东责任的实践带来显著变化。例如,新法明确规定,若清算义务未能及时履行,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清算的责任主体由原先的股东转变为董事。因此,新法实施后,在追究责任时将面临两大转变:一是责任主体的变化,即从传统的追究股东责任转变为追究董事责任;二是责任形态的变化,即关于赔偿责任是否仍能继续追究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尚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待未来进一步明确。

此外,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过去一般遵循不加速到期的原则,除非公司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状态。如果在存续期间要加速到期,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然而,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只要公司有负债存在,即可加速到期。这一变化意味着认缴出资期限的重要性相对减弱,未来在追究股东责任时,这一变化将成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工具。

2

董监高之秋:

新《公司法》下法律风险升级与应对之策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履职行为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尤其在公司治理的规范性、风险控制的精准性、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及法律合规的严谨性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个新的法律框架下,董监高必须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时刻保持对潜在法律风险的警觉,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这不仅是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新《公司法》显著强化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规范,明确了在何种具体情形下董监高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变化无疑为董监高划定了更为清晰的法律红线。华政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伍坚谈到,新《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在董事和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们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公司侵权责任先由公司对外承担,随后再内部追偿的传统模式,为董监高们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基于此,伍坚预测,随着新法的实施,未来涉及董监高责任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特别是,会有更多的债权人直接要求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从企业法务的视角来看,前大昌行集团法务及合规部总经理黄超焕强调,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仅要时刻关注并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更需积极组织培训活动、进行风险提示,并妥善安排相关保险事宜,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应对新法带来的新挑战。



3

立足新视野:

新《公司法》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未来变革

随着新《公司法》的修正,法律服务领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法律服务提供者需积极适应法律变革,不断更新服务内容,以满足公司在合规性、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需求。同时,面对随之而来的挑战,法律专业人士需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深入研究新法的具体规定,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型争议和复杂案件。

自新法颁布以来,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精心撰写了一系列文章,从公司、股东、投资人、董监高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为读者与客户提供了关于新《公司法》的实务解读与独到见解。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卫新从实务角度深入分析指出,在争议解决领域内,公司法业务因其极高的难度和复杂性,将成为备受瞩目的领域。以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为例,众多中介机构和代理纷纷催促大家尽快减资,以避免违法减资带来的巨大风险。然而,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求极高,尽管多数案件的既定条件在诉讼前已经定型,但律师在其中的策略和规则应用却具有动态性,这些灵活调整往往能够对最终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卫新进一步强调,公司法中最具潜力的业务应属内部治理。为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社会组织法,而组织建设的规范化正是国内企业的短板所在。即便是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也常常仅是基于工商局模板的粗浅制定,缺乏深入研究和精细设计。商业博弈是一个充满变数的领域,涉及多方参与者、信息不对称、行动策略以及报偿机制等复杂因素。新《公司法》的修订旨在通过设立奖励和惩罚规则来促进组织内部的合作与协调,然而,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可能引发大量纠纷,因此,这一领域在未来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机遇。

针对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前大昌行集团法务及合规部总经理黄超焕站在法务角度,提出了专业的建议。他强调,作为企业法务,应向控股股东和管理层阐明,单纯依赖新《公司法》来实现风险完全隔离可能并非切实可行。公司应在降本增效和控制管理成本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风险隔离措施。特别是在公司退出注销阶段,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和注销做出了一些新制度安排和合规要求,如简易注销、强制注销、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等。因此,企业法务应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包括深入研究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则规定,与高校老师、外部律师等专业合作,以及在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出海企业架构设置等特定领域进行专业处理,以确保公司全生命周期能够顺利应对新法带来的内外部变革。

4

新公司法时代:

法律服务的专业探航

《公司法》的适时修订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实践的迫切需求,更是致力于贴合现代企业运行的实际状况,强化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并优化争议解决流程。

法律服务行业正敏锐地把握这一时代的脉搏,深入剖析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探寻如何高效运用新法指导实践,力求在法律框架内构建更为公正、高效的商业争议解决方案,从而通过提供更为专业、精细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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