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治理系列之六——著作权管理丨芝士与产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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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治理系列之六——著作权管理丨芝士与产权专栏

 罗洁 何琦 律新V品
 2024年08月10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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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罗洁 何琦

关键词丨知识产权 著作权管理

对于创意、文化、教育培训、游戏、动漫、影视、出版等企业,作品往往是其核心资产,进行著作权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运营成熟的上述企业,其著作权管理通常已经相当完善,自有成熟的管理体系。但是对于一些创业初期或者非文化相关产业的企业来说,著作权管理经常被忽视,直到发生侵权纠纷,才受到关注。本文主要面向这类企业,具体阐述高发风险点以及提供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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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管理


对于初创或者小微文化领域或教育培训领域相关企业来说,因尚未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旦作品又是企业核心资产,这个阶段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本企业作品著作权的确权问题,其中包括两个核心问题:

1. 权属证据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实际上是难以确定作品究竟是何时创作完成的。经过若干年后,原始的文档和记录容易灭失,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究竟是谁先创作。因此,权属证据留存对于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未来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企业著作权归属以及创作完成的大致时间。常见的方式包括版权登记,时间戳、区块链等平台存证以及发表。非软件的作品版权登记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地方版权局登记大多免费,成本较低。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方式存证,目前也有多家成熟平台运营,成本不高。对于发表方式,除了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在目前比较主流的自媒体平台上发表,包括微博、公众号、抖音等,发表时间也能够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自媒体发表需要注意不能轻易删除,否则最初发表时间无法保留;同时也要注意,如果产品本身计划申请外观专利,也要在发表前先递交外观专利申请,避免造成专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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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务作品问题
著作权不同于专利,并非所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法定归企业。能够构成法人作品的情形较为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可见,如果没有专门约定,普通的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归作者个人所有,并非法定归企业所有。

对于特殊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以上特殊职务作品,包括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企业能够享有著作权。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先行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企业所有。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由上可见,个人作品相比法人(企业)作品,保护期通常会长很多。因此,对于有长期价值的作品,企业可以考虑与作者签订长期的独占许可协议来达到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的平衡,充分实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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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风险管理



除软件之外,企业最常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包括字体和图片。这些内容大多使用在对外宣传场合,包括企业自媒体文章、展会、宣传页、宣传册等。因此,企业的市场、宣传等部门需要加强著作权合规培训,不可随意下载或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有图片使用需求时,可以通过企业内部设计,或者企业内部拍照并使用AI模型生成,或者购买正规图片库。

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转载文章标明“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这类字样,这样标注并不能规避任何侵权风险,仍然会被认定侵权且需要赔偿。一些论坛里的图片,即使需要会员、积分等下载,也不必然是获得合法许可的图片,多数情况下仍然是侵权图片。此外,使用一些免费资源时也需要谨慎,需仔细阅读其免费资源相关许可,多数均表明不得商业使用。对于企业来说,即使是没有直接盈利的普通宣传,甚至参与公益活动,实践中都几乎难以认定为非商业使用。因此,获取合法授权或者原创才是避免风险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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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字体有需求,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1. 对于商标等重要且数量较少的字体,可以聘请设计公司设计特殊字体并约定其保证原创性或者获得合法使用许可,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设计师进行独立设计。

对于大量使用的字体,可以使用免费商用字体,例如思源某些字体,或者购买正规字库。


2. 对于具有经营场所的企业,例如餐饮店、休闲会所、商场、咖啡奶茶店等等,还需要注意店堂播放音乐的正版化管理。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应当获得词曲作者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获得许可的途径包括音著协或者一些专门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取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并非能完全避免侵权风险。《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大多数歌曲均为各个音像企业或者唱片企业制作发行,因此还应当获得该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获得许可的途径包括音集协或者一些专门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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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风险管理



相比其他著作权风险,软件著作权风险尤为需要重视。主要原因是普通图片、字体等的赔偿金额通常不高,但软件尤其是部分专业设计软件的单价非常高,一旦侵权,赔偿金额也非常高。近年来,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额超过100万元甚至1000万元的案例并不鲜见。企业经营中常用的软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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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用办公软件,如系统软件、基本文档处理软件等。企业电脑上基本都需要安装这类软件,因此应当正版化采购,采购过程中与尽量多的代理商沟通,以争取尽量优惠的费用。目前一些国产办公软件的功能都较为完善,单价也比较优惠。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所谓“预装正版软件”的许可范围仅限于家庭或者个人使用,并不包括企业,因此购买时需要注意购买许可企业使用的版本。

2. 对于专业设计软件,由于价格较为昂贵,应按照实际需求购买并严格管理,严禁员工私自下载盗版软件或在企业办公场所擅自使用个人电脑中的盗版软件。对于企业经营需要使用较多软件的情况,需要特别加强企业内控,主要措施包括:
(1)全面清查企业所有电脑中安装的软件,对于确实需要的软件,进行统计并购买正版,不是必须的软件应彻底清理。
(2)采取技术措施禁止企业员工随意安装软件,禁止企业员工将安装有盗版软件的个人电脑随意带到企业经营场所,避免访客将安装有盗版软件的个人电脑连接企业网络。

司法实践中,即使确实是员工(包括借调、顾问、实习生等较长时间在企业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私自下载盗版软件,或者确实是员工在私人电脑中安装盗版软件并带到工作场所使用,企业仍然难以避免赔偿责任。


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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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曾获“上海市优秀律师”、ALB“中国十五佳女律师”等荣誉,在国内多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现任全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执业理念:大胆而仔细、优雅且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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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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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隆安上海知产委副主任。自2007年至今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同时具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专利工程师以及中国专利保护中心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的规划、布局、申请、保护争议解决领域。何琦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知识产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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