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治理系列之七——商业秘密管理丨芝士与产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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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治理系列之七——商业秘密管理丨芝士与产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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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罗洁 何琦
关键词丨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管理

在当今信息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商业秘密管理不仅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防止信息泄露的必要手段,更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应包括保密政策的制定、保密措施的实施、员工培训和定期审查等环节。通过系统化的管理,企业可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防范潜在的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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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直接目的是避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出走创业而造成的对本企业经营的冲击


在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过程中,一般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成果,避免核心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从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但是鉴于当前的商业秘密维权以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即绝大多数的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到员工,尤其是中高层人员在离开公司时复制走企业内部的载有企业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的图纸或者文件,并在其创业过程中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管理保护的最直接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出走创业而造成的对本企业经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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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走创业的管理人员大多从事本行业,其往往会采用与原有的企业相同的供应链、提供类似的技术方案,甚至开发的主要客户群就是企业原有客户群,出走的管理人员创办的企业往往会直接变成原有企业最有力的竞争者。而在该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商业秘密侵权投诉或者诉讼来维护合法权利,及时遏制原高管创业后形成的企业对自身业务造成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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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完善保密措施和留存商业秘密证据



尽管目前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减轻了权利人的一部分举证责任,但是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仍然需要初步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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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首先对于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必须证据。如果仅仅是劳动合同中有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企业对任何文档的发送、流转等均无任何控制措施,对场所也缺乏有效控制,那么很难认定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具体而言,对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例如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等,采取保密措施。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具体手段包括: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通常是针对具体项目或者文件);
(2)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和权限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6)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等相关措施。

具体方式建议步骤如下:

(1)通过内部服务器或者区块链等文件存储证明文件的形成时间,以证明商业秘密的权利的原始归属;购买加密软件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若离职注销账号,则无法打开加密文件;对文件拷贝,解密和发送进行监控。

(2)要求离职管理人员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如U盘、电脑、手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并形成物品返还清单;

(3)要求离职管理人员单独签署离职后保密协议或者发送保密义务告知函,明确其离职后的保密范围;如有必要,对其启动竞业禁止;

(4)及时对于该离职管理人员的IT审计日志进行存档,并将该存档与物品返还清单中的内容相对应,从而检查是否有遗漏以及是否有超出物品返还清单以外的数据资料拷贝;

(5)离职后监控离职高管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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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可以公开进行专利申请的商业秘密及时进行专利申请



尽管通过前述的步骤,可以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在面临高管出走时商业秘密的维权的困难,但是鉴于高管级别员工的高权限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别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行为和基于不法目的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在进行商业秘密维权的时候,商业秘密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证据获得较为困难。但是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据获取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对于具有可以公开属性且进行专利申请授权概率较高的商业秘密,应当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从而减少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


在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强化商业秘密立体保护,即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提升自身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能力,值得进一步重视。


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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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曾获“上海市优秀律师”、ALB“中国十五佳女律师”等荣誉,在国内多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现任全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执业理念:大胆而仔细、优雅且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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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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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隆安上海知产委副主任。自2007年至今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同时具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专利工程师以及中国专利保护中心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业务范围涵盖知识产权的规划、布局、申请、保护争议解决领域。何琦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知识产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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