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与丰巢大战,合法还是合理丨七方律所专栏

作者 | 李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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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七方法苑(转载已获授权)




李伟锋律师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和保险法律研究部主任,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近期,丰巢快递柜宣布推出会员制度,具体的收费如下:普通用户可以免费保管用户包裹12小时,超时后,每12小时收取0.5元,3元封顶,节假日期间不计费;会员用户,月卡每月5元,季卡每季12元,有效期内不限保管次数, 7天长时存放。


该制度推出后,引发众多关注。据媒体报道,因认为丰巢超时收费“损害业主利益”,杭州东新园小区率先打响了“禁用快递柜”的第一枪,决定对其暂停使用。此后杭州、上海等地一些小区亦宣布停用丰巢快递柜。人民日报对此也发表了评论。

目前,使用丰巢投递快递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在大众已经习惯了免费使用的情况下,丰巢突然推出12小时的收费制度,难免有强制付费之嫌。这里面涉及到的商业因素暂且不论,本文从法律层面讨论丰巢的收费问题。


01

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在丰巢智能柜事件中,一方面存在着快递行业的行政监管关系,快递公司、智能快递柜相关提供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快递暂行条例》《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存在着相关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相关民事关系而言,鉴于大多数快递是基于网络购物发生,我们以网络购物为例。

1、就买家(用户)而言:买家在网上下单购物后,卖家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快递公司进行送货。这其中,快递公司属于为卖家服务的第三方,买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其实并无合同关系。而当智能快递柜出现后,由于快递员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柜中,买家要到快递柜取件,就不得不成为智能快递柜的用户,在买家和智能快递柜运营企业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2、就智能快递柜运营企业而言:智能快递柜要进行使用,它需要放置快递柜,需要占用小区场地及使用电源等设施,故需要经过小区同意,企业与小区签署相关场地协议,形成场地租赁关系。另一方面,智能快递柜运营企业又与快递公司之间签署协议,快递公司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给运营企业,双方之间形成相关智能柜的租赁合同关系。


02

小区可否对丰巢智能柜

采取断电停用措施?




据相关媒体报道,丰巢称在入驻小区时都会与小区签署合同,主要是约定要给物业的费用,其中大约95%的合同中不包含接下来要对消费者和快递员运营收费的规定和要求。只在个别与小区的合同中做了要求,原因是这些物业对丰巢是不收费的,或者是租用丰巢的快递柜,这些小区里的丰巢快递柜,对消费者和快递员都不收费。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的话,则小区和丰巢之间签署了相关场地租赁协议,无疑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协议进行履约。如果协议中没有对丰巢是否收费的相关约定和制约措施,那么虽然从情理上说,丰巢改变收费方式会让业主难以接受,但小区并无权因此而采取断电措施,该行为确实很有可能构成违约。


03

用户可以说不吗?




实际上,对买家或用户而言,最为诟病的是,快递员往往在未经买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快件往快递柜中一放了之。如此产生的后果就是,买家不仅并未享受到送货上门的服务,并且还可能要承担保管费用。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因此,快递公司应当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的权利。


此外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所以,根据该规定,除非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了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否则,快递公司在投递快件前应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如未经收件人同意,自行将快递放入智能快件箱,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事实是,之前丰巢并未有任何的技术方式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也导致了收件人丧失了要求将快递送到家的选择权利。从实际情况看,是否送到家,成了快递员的单方选择。快递链的终端双方,快递员和收件人,其实都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却变成了矛盾的最终点。


对此,我们认为,作为收件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将快递送到智能快递柜中。更重要的是,智能快件箱的运营企业如丰巢,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真正保障用户的选择权。


04

12小时是合理期限吗?



目前产生争议的另外一个焦点是丰巢提出的12小时的免费期限。丰巢认为“后台数据显示快递员派件高峰集中在早上9点至11点之间,一般10点到达峰值。设置12小时保管期限就是基于这个派件高峰时段的推算。”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从该条款看,言为之意也认可,在保管期限外也是可以向收件人收费的。而如果收件人自愿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之间形成保管关系,收费保管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双头收费”虽不合理,但也合法。


那么,何为合理期限呢?合理的尺度,不能单纯地从企业一方的角度出发考虑,也应当从用户的角度出发。虽然丰巢认为,一般12小时已经足够收件人取件。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用户上班族而言,在上班时间内并无取快递的可能。如果保管仅为12小时,其实意味着白天投递的快递,用户当天必须取走。12小时内取走,很可能实际上就演变为用户必须下班取走甚至要及时下班。12小时实际等于只有一次机会。这对用户来讲,无疑并不合理。


丰巢凭借以往的免费方式开路,已经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份额。如今再要收费,用户难免有“韭菜”被收割之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兼顾合法与合理,才能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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