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建平 律师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会 副主任
吴心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据媒体报到,截至2020年6月15日7时许,浙江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从各大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可以了解到,现场大规模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后续搜救及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目前为止,本次事故的原因尚未向社会公布。
在造成如此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事件的驾驶员和涉事槽罐车所属的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究竟谁该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哪种刑事责任?实践中,需要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以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文拟就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作一简要分析。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新闻报道的视频,有燃气行业从业人员推测,本次事故有可能是肇事司机车速过快或者拐弯处急刹车,导致翻车并撞断泄压阀,司机或押运员无法采取措施切断泄露点,LPG大量泄露后遇明火发生爆炸,从而引发本次事故。
也有业内人员指出,危化品槽车,至少需要一押一运,或者双押双运,也就是说需要一名押运员和一名驾驶员或者两名押运员或两名驾驶员。而押运员门槛低,危化品槽车驾驶员资质难考,较为稀缺,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押一运模式。
业内人士介绍,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有一张卡,需要插入车上的系统里才可以驾驶。如果偏离路线、超速、驾驶超时(防止疲劳)、深夜行驶等该系统会自动报警,如果在即将驾驶超时之前,换一张卡,则可以继续驾驶,这就是双押双运的好处。但该系统的设置并不能完全阻止部分企业或个人违规操作,有的公司为了片面追求利益,让一名驾驶员多带几张他人的卡,同一个人换卡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疲劳驾驶。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油罐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确实存在超速或者疲劳驾驶等情况,从而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话,司法机关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瑞阳公司存在指示、强令油罐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的行为,比如强令其疲劳驾驶,从而导致本起事故的,除追究驾驶员责任外,还需要追究其单位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据目前公开的消息了解,本次油罐车内主要化学品是液化石油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液化石油气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笔者查询的瑞阳公司企业信息及媒体披露的信息反映,瑞阳公司经营范围虽然含有危险品货运,但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受到了10次行政处罚,其中4次被处罚的原因显示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处罚,2次因“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被处罚,以上处罚信息均以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
如果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系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如果驾驶员并无违规操作的行为,而是由于瑞阳公司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因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单位犯罪,无法追究作为单位的瑞阳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瑞阳公司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人认为,该起事故的直接管理主体可能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文持反对意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该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之一在于,交通肇事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例如本案发生的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而重大责任事行为发生地一般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其他作业的场所。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因此,本次事故不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事故原因目前仍未查明或公布,也尚未找到两名驾驶员,但就现场的情况来看,两名驾驶员幸存的可能性极低。倘若驾驶员不幸遇难,则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瑞阳公司存在本文分析的情况,则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