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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o德国败诉,但天平正在向SEP实施方倾斜丨律新观察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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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弦外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自4月11日以来,vivo德国官网新闻页面的最新报道至今没有更新,赫然在目的仍是这篇vivo对曼海姆法院判决的“抗议式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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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声明的具体内容如下(经Edge浏览器页面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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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在一审中裁定vivo侵犯了诺基亚的三项SEP(标准必要专利),并授予诺基亚针对vivo的禁令。这一结果与2022年7月同一法院作出的诺基亚诉OPPO案的裁决如出一辙,当时,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定OPPO侵犯了诺基亚两项SEP,并导致OPPO退出了在德国市场的产品销售。
vivo和OPPO并非不了解自己的产品落入了诺基亚的SEP布局范围,事实上,在2022年之前,vivo和OPPO保持就相关SEP向诺基亚支付专利费。但在与诺基亚的专利许可协议于2021年底到期后,两家公司因在专利费率上无法与诺基亚达成一致,选择了放弃续约。
大型公司之间的SEP侵权问题,在多数情况下,本质上来自对SEP费率的分歧,或者说,双方对FRAND原则在量化认定时的纠纷。
专利制度的初衷是通过保护创新者权益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并通过使创新者获得回报而鼓励创新,后者赋予专利的可货币化属性。而SEP是生产某类产品所需遵循的标准中不可绕开的技术,这令SEP持有人在对外许可协议谈判过程中拥有优势,可以体现为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或过高定价。如果SEP持有方过度追求一时的最大化货币化结果,将令作为被许可方的实施方承受成本压力,或使实施方的实施意愿或实施规模受到抑制,其负面效应也将最终传导至消费市场,最终加剧了消费者负担、抑制了技术造福于人的普惠使命。
为防止SEP持有方不正当地利用上述优势,标准制定组织一般都要求SEP持有方事先做出FRAND承诺,承诺其SEP按照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and non-discriminatory)的原则许可他人使用。
而FRAND作为一种略显宽泛的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尤其是在对许可费的谈判时,相关方并不总是能像friend一样对价格的公平合理轻易取得共识。
多年来,大量的SEP费率争议在影响经济的同时也加剧了司法机构的负担。对此,欧盟历时十余年不懈推动从源头上规范SEP许可市场,并终于在2023年4月27日,发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并修订(EU)2017/1001号法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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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提案旨在提升SEP真实性和在定价时的透明度,并为相关方提供SEP许可协议的谈判工具,以减少将争议诉诸诉讼。提案的核心要点包括:

(1)建立由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主导的能力中心,负责SEP的注册、必要性审查和FRAND确定登记工作;

(2)SEP强制注册制度,此举意在增强透明度,SEP持有方在注册之前不能执行其SEP;

(3)对申报的SEP进行必要性评估;

(4)FRAND总费率确定制度;

(5)FRAND条款的强制诉前调解程序。

对于事关费率的上述第(4)条,欧盟委员会提出了Aggregate royalty for SEP(意为行业标准中SEP的堆叠总费率)的方案。该方案很大程度上将SEP持有方与实施方之间的费率争议转化为构成行业标准的各SEP的持有方之间的博弈,有力减缓了行业标准实施方在SEP许可费成本方面的不确定性和许可费争议方面的不利局面。

该提案很自然地遭到了拥有大量SEP的机构的反对,但争议的另一面:受到了专利净支出型实施方——驱动经济发展的更广泛的产业界企业——的支持。vivo和OPPO,正是这类专利净支出型实施方阵营的成员。

同时我们不应忽视,欧盟在过去漫长的十余年对SEP相关问题治理方面所做的铺垫,在当下以提案的形式所做的重大推进,其背后的决心也是对特殊时局做出的必要反应。当前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的初期,而欧洲正面临基于更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综合导致的长期经济下行风险,作为经济体系中坚力量的中小型企业承担着多方面的压力,其中包括并不总是合理的专利许可费成本,和与专利相关的大量法律精力投入,以及因专利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禁售风险。本次提案被知识产权业内人士视为欧盟通过行政力量介入SEP领域治理,而从全局来看,本次提案也是构成欧盟在多个经济领域的错综复杂的政策布局的节点之一。

结合欧盟SEP新规提案来看,以vivo为例的这类实施方企业,将更易于理解其放弃与SEP巨头续约以等待更有利的政策环境的行为。而在欧盟将提案转化为最终法案之前的窗口期,诺基亚等SEP巨头在地方法院的诉讼执法行动预计也将更加频繁。实施方与权利方在局部区域的诉讼也将越来越成为双方全球范围专利布局和争议解决博弈大盘的一小局。对相关企业和专利律师来说,这些变化对于未来的案件特征和应对策略方面意味着什么,值得进行更加深入的和与时俱进的思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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