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类案同判”助力律所更多数智化机遇丨律新观察

作者 | 吴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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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吴世杰 律新社特约撰稿人

出品丨律新社品牌服务中心

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中国法律行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司法透明度持续提升,更为律师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经过十多年的积累,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沉淀了超过1.3亿份裁判文书,如今加上人民法院案例库重点维护权威文书,形成了庞大的法律大数据资源。随着这些法律数据的公开,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也为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机会。


在这个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律师不仅可以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和学习,更好地理解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律和趋势,为客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还可以利用这些丰富的法律大数据资源,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地开发出新的法律服务产品,以满足市场的新需求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就在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裁判文书公开有了新的进展。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进入案例库:

  • 直接登录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

  • 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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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将为公众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发布的案例有什么区别、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否会关闭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也回应了这些疑问。

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库

与裁判文书网互为补充


据介绍,最高法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为了推动解决法院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以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其中,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动议设立人民法院案例库之初,曾引起舆论对是否关闭裁判文书网的广泛讨论。

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上线至今,经过10年扩容,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3亿余篇,不仅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库,还被视为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取得的标志性成就之一。但近年来,随着每年裁判文书公开数量不断下降,登录和使用愈加困难,公众对裁判文书网能否继续公开发布裁判文书的疑虑也在加深。

2023年12月,一份《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在网上流传。该文件显示,最高法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并明确了其应用范围:仅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同时,最高法也在同步筹建“人民法院案例库”,供各级法院、广大法官使用,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供社会公众使用。针对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案例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的问题,有媒体报道称,从2023年8月开始,各地法院已开始要求判决文书原则上不公开不上网,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等也大量下线。

10年来,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成为一种惯例,也已经写入多部法律法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运行10年的情况下,为何要另建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又是何种定位?三个数据库之间是分工不同、互为补充?还是将形成替代关系?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存续问题,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对此,最高法于去年12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未来裁判文书公开将形成“两库一网”格局。其中,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外公开,二者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仅供法院系统内部用于司法大数据分析。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案例库与裁判文书网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2024年1月1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最高法要求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同时,要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力度,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为社会公众学法、专家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服务。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最高法表示,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将切实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持续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质效。在继续办好、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同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检索的参考案例,为广大司法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加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也回应人民群众对更深层次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

可以说,人民法院案例库是针对法律服务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


最高法“严选”

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



最高法表示,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同时,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这个说法,定下了最高法“严选”权威案例的基调,使得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网的案例带有英美法系「判例」的色彩。

事实上,这一做法此前已稍见端倪。最高法于去年12月22日回应裁判文书公开机制时曾表示,案例库“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但并未提及“普罗大众”,而且特别强调“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

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最高法表示将有助于人民群众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好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悉行为边界,同时强化自我保护;发生纠纷后,还可以借助已经生效的类似权威案例了解裁判规则、预测诉讼结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起诉、上诉和申诉。借助权威案例,各类调解组织也可以更好地做当事人引导、说服工作,尽可能促成调解。这样可以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真正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服务对象并不是普罗大众,而是法律行业从业者以及法律争议相关方,服务于我国司法加强“诉源治理”的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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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首批入库案例为3711件,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其中,盗窃罪、帮信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毒品犯罪等常见罪名,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体量较大的案由,均收录了一批入库案例。可以说,目前案例库入库案例的总量虽然还比较有限,但在指导常见案件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

2.注重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发了一批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案例,如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案例、涉案企业合规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等。针对社会关切的问题,编发了一批事关民生的案例,如惩治网络暴力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例、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案例、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各类劳动争议案例等。为彰显对老幼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案例库还设有“涉老年人保护案例”、“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等特色专栏。

3.高度重视入库案例的“新鲜度”和时效性。优先选取新近案例。例如,去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确保入库案例不过时,能切实发挥指导审判、服务社会的功能。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也将及时补充新案例,清理替换过时案例。

目前已经入库的案例虽然实现了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但距离“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有相应案例”的建设目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不断推出,必将有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适用规则,需要及时补充新案例,清理、替换过时案例。

因此,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可以说“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做好这项具有基础意义的重大工程。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推动更高水平的“类案同判”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司法系统处理一个案件最终输出的结果,包括一个案子究竟是什么情况,为什么这么处理,理由是什么,以及提示全社会,以后类似的事情应该怎么来处理等等。

但是,我国大部分裁判文书普遍存在一个逻辑缺环,那就是在事实认定部分,基本上裁判文书是不太说理的,只有很少的例外。

具体来说,法官并没有写清楚他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虽然裁判文书中也列明了证据,但法官不会说明他是怎么从证据中推理出案件事实的,而是直接下了判断:事实就是这样的。要知道,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面对同样的证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是最终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却不会说明他究竟是怎么得出自己这个判断的。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最高法已经多次要求法官要多说明理由,甚至201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但很多法官仍然不愿多说。

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发现事实的过程,理由本身就很难说清楚。

为了保证公正,裁判者必须事先对于案情一无所知,而在他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时候,还让他来认定事实,那就难上加难,更何况双方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还会为自身辩解,甚至诓骗法官。所以,法官很难保证事实一定说得清楚,即便说清楚了,谁又能保证理由是无懈可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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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为了让事实认定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办法,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核心的秘诀就是不说理、不论证,直接靠判断来认定事实。

例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普通人来发现事实,他们听完审判,看完证据,直接就得出判断。比如被告是不是凶手、有没有罪。而且陪审团的审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给出的结论也不说理由。

大陆法系虽然很少用陪审团制度,但道理也一样。大陆法系有个制度叫做自由心证,也就是让法官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看完了证据之后,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事实,认定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

比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表示:“法律不要求法官们说明通过何种方式达到自我确信;……法律规定了法官们在沉默和静心中独立思考。法律只向法官们提出限定其职责全部范围的唯一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了吗?”无独有偶,德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的部分也是直接讲个故事,甚至连证据都不列。至于法官为什么确信这个故事就是事实,一个字都不提。

也就是说,在认定事实这个事情上,现代法律和前现代社会的神明裁判没有本质区别,都是直接认定,然后把认定的思维过程推向神秘。相反。如果法官在裁判文书里的事实认定部分强行进行说理,效果和影响也未必很好,比如2006年饱受争议的“彭宇案”。

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权威案例,其实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很像。与此同时,正是因为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的案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在选择案例上需要特别慎重,加上我国法官的办案终身责任制,这不仅不会降低裁判质量,而是会不断提高。

此外,由于很多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并不说理,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虽然通过分析大量裁判文书,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大数据,可以得出大体类似的判决结果,但总是有所差异,毕竟天下没有绝对一样的案件。

因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定位与裁判文书网相互补充,可以更好地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推动更高水平的“类案同判”。

总之,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推出和裁判文书网的持续建设,为我国法律行业的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对于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对此,律师应该积极拥抱变革,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此同时,也要关注科技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形态。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个人和行业的共同发展。

科技的步伐正穿透和改变着法律业态。众多法律服务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机遇。如何巧妙地融合科技与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向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方向发展,成为一个现实课题。


2024年3月2日,“致·追光者”第二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3年度品牌盛典即将在上海中星铂尔曼大酒店隆重举行。届时,众多律界嘉宾将围绕“律所数智化建设与服务创新”等主题内容进行深入论道,拓宽与会者的认知领域,为本次品牌盛典贡献一场场知识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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