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两会“好声音”集锦:呼吁出台人工智能法、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类案同判水平……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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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明媚 万物向荣

全国两会正式闭幕


来自律师行业的代表委员们

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 


保障广大妇女权益、

提高类案同判水平、

呼吁出台人工智能法、

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

提升诉源综合治理效能、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


为法治中国建设发出了律界“好声音”!

 

律新社通过网络公开报道整理了

部分律界代表委员的建言献策

一起来看看吧~


两会建言


探索“自愿而非强制”导向的用人单位女性职工关爱办法。引导用人单位探索生育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体现对女职工的保护和关怀,降低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顾虑。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并在加快推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制度化,对养育3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双方提供每月1天的带薪育儿假,以及每季度2天的无薪家庭照护假。


建议创新模式引导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市场化商事纠纷调解,形成制度化保障。一、提升商事调解在各种调解类型中的地位,形成多元合作、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促进商事调解健康有序发展。二、强化政策赋能,为第三方参与市场化商事纠纷调解拓展空间。三、加强队伍建设,打造高水平、国际化的商事调解队伍。四、加强宣传推介,培育适合商事调解生存的文化土壤。


建议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第一,面向国际化需求,多途径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要主动对接国际组织、区域组织需求,在一体化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大协同格局中,探索将律师等法治人才向各类国际组织定向输送的新型机制,加快推动涉外法治队伍的“集聚成势”。


第二,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多措并举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养。建议加强平台整合,发挥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师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功能,努力组建涉外法治服务智囊团、专家库来发挥作用。


第三,发挥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多渠道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成长渠道。建议引导国内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强化与境外同行的联系,不断升级“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等合作工作机制;拓展与国际仲裁、国际调解机构合作的朋友圈,不断增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深度,提供更高的平台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涉外法律服务行业。


第四,优化人才引进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激发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新动能。建议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涉外法律工作职业共同体,加强高校、政府和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培养高端涉外法治人才,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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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建议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机制,保障女性平等就业。预防就业性别歧视在中国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有待提高,职场中性别歧视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要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规则体系,为司法和行政机关打击就业性别歧视提供明确指引。其次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力度,提升就业性别歧视打击实效。此外,除反向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外,还需发挥正面激励的作用


万立表示,建议建立企业保障妇女权益奖励机制,通过对企业进行正面激励,提高企业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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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关于保障女性权益,谢文敏提交了《关于建议完善未婚女性冻卵制度的提案》。谢文敏表示,无论是从增加生育率,还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考虑,都应当重视单身职场女性遇到的这一现实问题,给职场女性做妈妈创造更多可能。谢文敏建议,经济发达城市的职场女性更多,单身职场女性对该项技术需求也更高,可以先在部分经济发达城市进行单身女性冻卵试点。


关于老龄人监护问题,谢文敏建议:一,加强对意定监护人的监督立法。意定监护人是老年人在近亲属,也可以在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或者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指定被委托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二,探索设立公益监护组织。目前,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提供监护服务的对象是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而其他社会老人则极少被纳入其监护范围,原因在于社会公共监护力量不足。可以探索培育和设立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公共监护机构。


三,完善意定监护人的撤销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依法设立,也可以依法撤销。当监护人不作为,或者没有依法正确行使监护权,或者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权益时,监护监督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诉至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谢文敏建议:第一,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拓宽法治教育途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机制,以学校教育作为主阵地导向、以家庭支持作为基础针对以社会支撑为多元化保障。坚持理性教育和家庭、社会情感教育相结合,注重形象思维的方法,通过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法治知识竞赛、法治研学游、法治动漫评选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探索“寓教于乐”的宣传教育形式,从而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以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从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


第二,加强法治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治副校长综合考核机制,坚持把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履职作为推动法治校园建设、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抓手,抓实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力度,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组织法治副校长进行教学研讨和教学培训,使其基本掌握授课技巧,了解青少年学生成长的规律,逐步提高授课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创新法治教育模式。搭建“互联网+”的宣传教育阵地。整合法治文化资源,健全法治文化资料库,加快网络普法云平台的发展;应用前沿动画技术,将案例改编为具体形象的动画故事,创造出特色法治文化产品。积极搭建普法教育平台,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中小学法治教育宣讲团,通过宣讲团这一载体,定期会商研究教育形式和策略方法,有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治实践数量和质量,有效借助外界环境影响并且塑造青少年法治认知,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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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科学配置母婴室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一环。


方燕建议:一是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二是制定统一的母婴室标准与管理办法。三是提高公民对母婴室的认知、维护意识。四是整合经验,持续优化母婴室建设管理模式。


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方燕建议,完善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出台执行联动规范、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明确追责机制及责任后果等。此外,应明确上级单位的追责机制,根据不作为后果,各机构在内部从涉案人员的级别、考核、资格、评比、奖金等方面入手给予惩处。同时,建立受害人庇护联动体系,加强联动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她还建议,国务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指导意见,各地方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加以明确,确保妇女不会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面临丧失成员身份的境地,确保其合法、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应当完善审查机制,出台相关审查细则,各乡镇政府还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际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以保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发挥应有的效果,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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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类案同判是指同类案件,适用同样的裁判标准,其实质是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也是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


牛同栩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为推动类案同判做了大量工作,出台《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上线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普遍重视类案检索。但现实中案件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类案裁判要点的归纳又具有高度专业性,“类案不同判”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牛同栩建议,要加大类案裁判要点的研究归纳力度,提高类案裁判要点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加强类案同判规律的研究,包括类案同判理论研究、复杂法律关系案件及跨审判庭案件的类案裁判、跨区域类案研究等。


要改进类案裁判要点发布方式,除在指导性案例中单独发布外,还应借助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与影响力,将类案裁判要点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即在权威或专业版法律汇编以及法律检索系统中,在法律条文正文部分之后列明与该条款相关的类案裁判要点,便于法官或当事人在检索法律的同时可以看到类案裁判要点。类案裁判要点形成后应及时发布,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官方发布平台以及法律检索系统。


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研究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类案裁判要点系统提示等方式,提高类案同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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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今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首次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四方会商”机制,聚焦共同关注的律师工作重点领域,强化协作配合,深化良性互动。


陈灿表示,“四方会商”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推进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为更大限度地发挥该机制的作用,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指导、督促、协调省、市、县有关部门建立“四方会商”机制,将该机制落实到基层。法检司律要进一步用好“四方会商”平台,充分发挥法检司律沟通协作机制作用,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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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近年来,从AI写作到AI绘画,再到AI制作短视频,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一系列诸如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霸权等问题。如何更好监管人工智能算法,监管手段和能力如何相应提升,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


张毅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我国已经出台的针对算法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较低,且法律责任上也多为框架化、倡导性原则。比如,目前人工智能算法相关规定中并未对“服务提供者”概念进行细化,这可能导致责任承担不明晰等问题。


对此,张毅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的提案,呼吁尽快推进人工智能法出台,通过统一原则性立法,提炼规范人工智能算法的共性规则,构建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基于不同技术类型、应用领域人工智能的风险差异,还可考虑通过针对性法规予以规制。


张毅指出,可针对产业链上各主体采取权责相统一原则,根据不同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控制力度来加诸相应的合规义务。将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按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并设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措施义务。


监管方面,张毅建议将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按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运用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工具,补齐监管技术短板,有效落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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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相比国有经济和外资企业相关法律,关于民营经济的国家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导致不同经济形态上的差别对待。近年来中央出台的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大多没有实现法律化,已出台的一些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在法律位阶和效力上仍然较低,且缺乏系统性。


高子程提出加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他表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不可替代的生力军,是深化改革、开创新局的积极推动者,建议尽快出台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高子程建议,秉持开门立法的思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调动与民企有关的各行业商会和各门类研究机构建言献策,根据立法初衷整合修补,拟定法律草案,以供讨论修正完善;以基本法的格局定位本法,践行先立后破的理念,使相关法规与之适应配套;鉴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业态、新模式日新月异,而法的稳定性不能同步调整,因此,立法需要关注前瞻性、前卫性,条文可落地、能见效、助大局,以利于市场信心、市场活力为导向。


在具体法律条文方面,高子程建议,保护和救济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举措独立成章,将执法、检查、考核等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导向机制独立成章;建议实行有利于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建议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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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迟日大委员连续多年的关注点。在迟日大看来,在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之下,占据经贸纠纷解决高地的涉外仲裁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涉外仲裁人才短缺,仲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涉外仲裁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战略布局中优先推进的重点领域之一,势在必行。为此,迟日大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战略规划。在国家级层面设立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门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各方资源,确保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序进行。


加强学科建设和课程设计。在高等教育中加强涉外仲裁相关学科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校开设仲裁相关专业或法律课程,确保学生具备系统的知识体系,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


推进涉外仲裁实践基地建设。引进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涉外仲裁专家作为教师资源。鼓励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涉外仲裁模拟实验室或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和模拟仲裁庭、案例分析等实践机会,增强其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定期举办涉外仲裁人才培训班,邀请国内外知名仲裁员、律师和专家学者授课,提高现有仲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化能力。同时,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外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积累实践经验。


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库。建立全国性的涉外仲裁人才库,将优秀的涉外仲裁人才纳入库中,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国际法律组织等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涉外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完善政策激励,优化发展环境。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培养涉外仲裁人才。对参与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个人和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人才培养工作中。


诉源治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与发展,也是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重要抓手。


为了进一步提升诉源治理效能,迟日大建议:

要以大数据应用增强诉源治理效能。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为契机,通过大数据手段精准筛选司法争议多发领域和多发问题,梳理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通过法官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示法律风险,为“抓前端、治未病”提供有力抓手。


要提高律师的诉源治理参与度。律师队伍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提高律师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度。同时,应当制定和完善律师调解服务标准和规范,包括界定律师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律师调解的资质条件、规范律师调解的工作程序、确立律师调解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出台律师调解收费指导标准等,促进律师调解工作规范化。


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人民法院应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认真查找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弱项和行业监管漏洞,提出具有专业性、可行性、长远性的司法建议,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司法建议的关键不仅在于“发出”,更重要的在于“落实”,人民法院要抓好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和跟踪反馈,促进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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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而是否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否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企业是否落得安、留得住的一个重要考量。


冯帆建议完善商事调解领域立法,进一步发挥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调解作用。冯帆表示,不同于传统人民调解机制主要处理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类民事纠纷,商事调解涉及的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专业性强,对调解人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在新时代背景下,商事调解对于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作用也已显现,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和蓬勃的发展势头。然而,目前,我国商事调解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相关内容散见于各地关于多元化解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并无全国性的上位法予以规制,对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等也无统一的制度建设。


鉴于此,完善商事调解领域立法,构建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运转以及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是新时期国家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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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列入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吕红兵建议,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时要做到“八个结合”——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的结合;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宣誓性条款与规范性条款的结合;普法主体与考评主体的结合;普法对象与普法主体的结合;普法“事业”与普法“产业”的结合;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普法与法律服务中普法的结合;全国通行与地方特点的结合。


为了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体制度与机制建设,吕红兵委员建议:


一是明确法治工作部门和律师协会在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方面的“协同责任”,建立并完善政法院校与其协同培养机制,在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方面,法治工作部门和律师协会可深度参与,实现理论性与实践性融合;二是打破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到政法院校挂职教学的制度壁垒,让更多的优秀法官、检察官走进校园担任讲师和导师;法治工作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大实践资源、实践平台、实践机会供给,建立司法机关和律所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律师助理制度,推动法学教育融入法治实务;三是加强律师学院建设,加大对未来法律服务队伍成员的培养力度,加强律所管理、中后台支持保障等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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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言


2023年5月,中央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业进行全方位管理。如何确保金融监管“长牙带刺”?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皮剑龙建议,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加强对金融行业集中统一监管。


皮剑龙委员表示,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已涉及金融监管的诸多方面,但此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长期分业监管、分业立法,相关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统筹,“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统一监管标准,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补齐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足”。


“金融监管法将是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制定该法有利于统筹协调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皮剑龙委员建议,进一步整合优化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与处罚种类,明确央地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与范围。


皮剑龙委员提出,该法应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联合监管的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发挥各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事后评价和惩戒矫正的作用。要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监管法需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保护基金的设立等,整治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


皮剑龙委员呼吁,金融监管法应创设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及处置机制,保证对金融市场实时监测,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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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一个个具体、深入的建议,让我们看到了律界代表委员们关心关注法治中国建设的的履职担当。希望这些“法治声音”能够激发更多人对法治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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