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企业如何起死回生?从两起二审改判案件对法院破产重整受理标准的思考
作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效的制度之一,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1]。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关于重整程序的实践得分是评价办理破产案件水平的指标之一[2]。法院破产重整的受理标准作为案件进入重整程序与否的分水岭,对挽救有再生价值与可能性的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破产重整受理阶段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行性”进而判定能否进入重整程序,上海高院与广东高院分别作出(2020)沪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破终91号民事裁定书,推翻上海三中院(2019)沪03破申387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2020)粤03破申5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从宽界定了破产重整的受理标准。两例案件对司法审查的权利界限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